新疆阜康市郭先生因為亂停車被城建監察大隊罰款五千元錢。(3月25《廣州日報》)
阜康市城建監察大隊給出的解釋是,郭先生的違章行為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第27條的規定;根據《條例》第42條的規定,“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解釋似是而非,根本就經不起推敲。
不錯,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是,這項規定根本就不是針對“亂停車”行為的,因為“亂停車”行為歸交警部門負責。交警部門對于違章停車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是不扣分,罰款200元錢以下。既然此事由交警部門負責處理,城建監察部門就不應該插上一杠子,搶人家的飯碗。
城建監察大隊插手這種事情,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其本質根本不是為了治理違章行為,而是為了斂財。如果任憑這種現象繼續下去的話,那各地城建部門就會爭相效仿,大肆謀取不義之財,就會國無寧日,民無寧日。因此,必須糾正這種要錢不要臉的做法,免得謬種流傳,貽害無窮。
公路亂罰款現象由來已久,屢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利益驅動?!耙敫?,就上路?!惫妨P款無本萬利,來錢迅速,地方財政和執法機關“雙贏”。因此,許多地方出現“釣魚執法”甚至“養魚執法”,那就是也就針尖上挑毛巾——不足為奇了。
當公路亂罰款成為執法機關乃至地方財政的“財源”的時候,各地豈能不趨之若鶩,樂此不疲呢?亂罰款增加了運輸成本,危害交通安全,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肥了個別部門、少數人員,坑害了大多數群眾。必須嚴厲打擊,嚴懲不貸,堅決剎住這股歪風邪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