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區吸煙罰款擬從20元增加到500元,在即將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稿中,對于未履行控煙職責的行為,擬大幅提高罰款額度,且新增不少罰款項目。考慮到罰款額度較大且依據不充分,市人大常委會暫定5月份舉行立法聽證會,就處罰金額聽取民意,今天起至12日,市民可報名參加。(4月8日《南方都市報》)
可以說,深圳市公共場合控煙“雷聲”很大,“雨點”仍然很小;這倒不是怪《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條款不給力,也不怪執法主體不明確;而是怪《控煙條例》從出臺那天起就被一些部門、單位部門當成了“行為藝術”。從1998年出臺《條例》到如今,深圳公共場合控煙開具的罰單幾乎“飛入花叢都不見”,公共場合“抽煙區”的設置也是三長兩短,執法部門現場執法更是渺若云煙。只有公共場合控煙廣告高懸,完全靠人們自覺控煙,這樣的監管真空環境存在,怎么能達到公共場合控煙效果呢?
此次,深圳市大幅提高公共場合抽煙罰款額度是必須的,畢竟高罰是高震懾的先導。但提高罰款額度并不等于提高執法力度、密度與深度;如果監管還是留下諸多真空,罰單還是形同虛設,抽煙的人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處罰和聲譽代價,罰款額度再高又有什么用呢?又怎么能對公眾形成控煙震懾?深圳市公共場合控煙決心很大,但監管、處罰、問責、監督等配套沒有制度化跟上,直接導致《控煙條例》這朵控煙花蕾“夜來風雨聲,花落知多少”。
提高罰款額度很重要,制度化的監管、問責、處罰、問責更重要。因而深圳市在明確公共場合抽煙高額度罰款后,還要進行設施配套、監管配套、問責配套、監督配套。一方面要強制衛生部門成立專門的公共場所控煙執法機構,配備充分的執法人力和裝備,賦予明確的監管職責,動態地對公共場所控煙明察暗訪,建立舉報必查、違規究制度;一方面要將處罰、問責“明白賬”公布于眾,接受社會監督,防止看人執法,不公平執法;一方面要對公共場合控煙執法部門進行制度化監管、問責和民意考核;一方面要廣泛建立民眾監督舉報平臺,放大民眾監督權。四管齊下,才能激活一系列監管、監督、問責、處罰機制;公共場合控煙才能落到實處。
深圳市公共場合控煙僅有提高罰款額度還不夠,需要補缺、補差、補漏、補相互牽制、補提高賴政懈政成本的還很多。從這個層面看,深圳市“提高罰款額度”還只是公共場合控煙的“開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