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穩大過天”才會買斷索賠權
時間:2013-03-29 22:06:49
來源:觀點中國 作者:徐明軒
塵肺病賠償,應該由當事人之間通過司法渠道解決。“買斷索賠權”模糊了法律關系,強化了政府方面是賠償責任主體的“誤解”,注定抱薪救火、飲鴆止渴。
據報道,河南登封市君召鄉多位村民因工作條件惡劣得了塵肺病。因得不到企業賠償,這些病人不斷上訪、維權,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之后,2009年起,鄉政府陸續與十幾名塵肺病人簽了“買斷索賠權”協議:病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政府,政府賠償4萬-5萬元,病人不許再上訪、起訴,如果違約不但交還賠償款,還要倒賠2萬元。官方稱買斷塵肺病人索賠權,是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是基層維穩的不得已之舉。
“買斷索賠權”協議是荒唐的,揭示了當下政府角色錯位的問題。首先,政府不是塵肺等職業病的直接責任方,錢應該是由相關企業出,而不是由公帑支付。其次,身體損害的侵權之債屬于人身權利的一種,不能像普通債權那樣“轉讓”他人,因此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非法無效的。
事實上,鄉政府或許也沒想過在簽了協議之后,會去向無良企業討要賠償。這份“買斷索賠權”協議只不過是維穩手段。近年來,突發事故、群體事件發生之后,由政府方面來主導善后的“賠償”,幾乎成為一種通行的模式。這種模式不用走司法程序,看似效果立竿見影,其實是將政府從可能的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推向受害者的直接對立面。而且地方政府往往會動用公權軟硬兼施,迫使受害者、家屬就范,更加激化了官民之間的矛盾。
之前一些事故的善后中,地方政府就用過“早簽約有獎勵”這樣的方式,利誘死者家屬簽協議,甚至直接要求“憑火化證領賠償”。登封的“買斷索賠權”協議也是這樣,按當事人的說法,是在被威逼利誘之下簽的字,“鄉政府的干部在我家里一坐就是半夜,說不簽字以后一分錢都沒有”。這種賠償方式,模糊了法律關系,強化了政府方面是賠償責任主體的“誤解”,注定抱薪救火、飲鴆止渴。
今年1月7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信訪工作改革,解決“信訪不信法”問題,將涉法涉訴信訪與普通信訪區別開來,重置于司法解決途徑當中,這也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作為。類似的塵肺病賠償,應該由當事人之間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壓制維權。
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對于維權可以袖手旁觀。首先政府應加強安全生產、勞動關系的執法檢查監督;其次對于弱勢群體應積極提供司法援助,協助法院找到涉案的企業主。法治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不瀆職、不濫權,以法律為準繩,以人民利益為歸宿,才能“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如此才不會發生違法的“買斷索賠權”的怪事。(原題:“買斷索賠權”是政府職能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