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連接江蘇連云港與新疆霍爾果斯的連霍高速河南澠池段義昌大橋因車載煙花爆炸而坍塌。因現場的慘烈和“煙花炸毀大橋”的蹊蹺,這一事故迅速成為輿論焦點。目前,該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傷。
河南商報引述死難者家屬的話稱:賠償談判正在進行,有政府工作人員稱按照河南省內標準,城市戶口的死者能賠40多萬元,農村戶口的死者最多賠18萬元。遇難者家屬孫某則對中國青年報稱:事故發生地澠池縣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賓館找到他,說是越早簽賠償協議,就能領到越多獎勵。另有工作人員問其父親是城鎮居民戶口還是農村居民戶口。
死亡賠償居然還要分“農村”和“城市”戶口?不同戶口的受害者“同命不同價”引起了輿論的極大反彈。地方政府這種做法明顯違背了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稍后,事故處理現場指揮部作出澄清稱:賠償金將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準先行墊付。
至此,本次事故“同命不同價”的爭論可以告一段落,但更值得反思的是: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傷的結果,卻由政府統一“賠償”的處置模式是否合理?
從法理上說,義昌大橋坍塌事故,應該由爆炸制造者與高速公司等方面承擔相應的侵權、違約責任,地方政府無論如何都不是民事賠償的直接責任方,不應該直接賠償受害者。但每每發生重大事故時,不僅死者家屬這么認為,輿論也這么認為,甚至一些地方官員自身也認為政府應該“賠償”。2月2日,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王德學在察看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時表示:“關于賠償問題,要統一標準,根據具體情況就高執行。”
可見由政府方面來主導善后“賠償”,已經成為近年來地方政府處置突發事故的慣例,賠償被各方認定為地方政府的責任。這種事故處理模式有其便捷、快速的優點,能讓受害者家屬避免與責任方走漫長的法律程序;以政府財力為保障,也避免了因責任方無力賠償而引起受害者求告無門的窘境。
但這種善后模式也有問題:一旦由政府方面“賠償”,就改變了原本侵害者與受害者雙方平等協商的關系,地方政府往往會動用公權軟硬兼施,迫使受害者家屬就范,這就把一個正常的撫慰工作變成了維穩的“硬球”,比如提出“早簽約有獎勵”這樣的方式利誘家屬簽協議或者“憑火化證領賠償”,不火化尸體就休想拿到賠償,把死者尸體火化作為賠償的前置條件。比如上個月,云南鎮雄“1·11”山體滑坡事件中,當地政府武斷地強制火化尸體,造成很惡劣的影響。而地方政府操控后的“賠償”協議,往往要求受害方不得再向責任方提出其他索賠或者進行上訪、起訴,這也嚴重損害了事故受害方的法定權利。
可以說,由政府方面“賠償”為主導的事故善后處理模式是一種急于求成的維穩方式,生生把不是事故責任主體的地方政府拉到與受害者沖突的第一線。
其實政府方面也有自己的苦衷。一則,中國現行經濟模式下,涉及惡性事故的大橋、高速公路建設等基礎設施,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投資建設,地方政府是理論上的質量擔保人,一旦出了事故,特別是事故原因指向對工程質量的質疑時,地方政府自然處于風口浪尖。二則,個別地方政府為了擺脫輿論的“注視”,往往希望通過盡快處置事件來實現維穩,甚至不惜由并非責任方的地方政府出面做出“賠償”。
這種由政府出面對事故受害者進行“賠償”的事故處理模式其實是一種惡性循環。這種處理方式雖能起到立竿見影的維穩效果,但客觀上模糊了對事故責任的糾問對象,模糊了法律關系,在公眾認知方面強化了政府方面是事故責任主體的“誤解”。這無疑是抱薪救火,路會越走越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