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衛生部拿出非信息制作單位、會議紀要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公布紀要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負擔”等理由,辯稱不予公開的合理與必要。然而,法院認定,會議紀要系衛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職責過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這不僅作為個案認定,否定了衛生部的理由,也將作為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典型判例,對此后相關案件的判決起到重要示范作用。
公民鍥而不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終得法院判決支持,不少人站在這一角度,認為當下的結果是一個“雙贏”,即公民意識覺醒下的公民行動,結合司法公正判決,共同推動信息公開實踐向積極的方向再度邁進。這有一定的道理,但可能還過于簡單和樂觀。
我們看到,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會議紀要顯然不屬于幾項特定的不予公開事項,但事實上仍然不能公開。如果不是申請人的執著追問,很難得到這樣的結果。可以說,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過程愈是曲折,很可能愈發表明社會信息的封閉狀態。
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本意在改善政府工作,保障公民監督權。因為公開,民眾監督的無形壓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權力的濫用和失當。從這個意義上,公開應該主動作為,而不是被動應對,甚至敷衍塞責。把所有信息握在手中,等待公民“上門”申請,再予以答復,應當說,這樣的形式算不上真正意義的公開。更何況,現在的問題是,即使有公民申請政務公開,通常也會受到重重阻力。
既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均有相應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阻力在哪?
以生乳新國標制定會議紀要來說,實際上,新國標甫出即陷入質疑漩渦。不公開的幾大理由,性質并不一樣,但在法院那里卻是截然不同的說法,尤其是所謂“影響社會穩定”,進一步讓人疑惑,質疑這么多,公開究竟會怎么影響社會穩定?
應當說,政務信息公開的頂層設計問題早已解決,時下最為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落實公開。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選擇性公開、避重就輕地公開的情況不是個別地區、部門的問題,政府部門、機構的行事邏輯并沒有以公開為首要前提。民眾所普遍關心的,涉及民眾重大利益的相關信息越是難以公開。也就是說,公開應起到的事前制約、“施壓”作用無以“生效”,進而事后不愿公開、不敢公開。
司法判決衛生部公開答復有一定指征意義,但更多沒有公開的類似情況,那些不愿公開、不予公開來自于哪里?如何讓公開主動、常態?或許更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