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到,條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反對奢華。比如,政府各部門在滿足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采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不得采購奢侈品、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或者超范圍、超標準采購服務;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超標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豪華氣派的辦公樓、高檔尊貴的公務車、采購只買貴的不買對的,出國考察變成了公款出國游,在不少地方行政開支彌漫出財大氣粗,奢華享受的習氣,人們很容易就此識別政府機關的一些特征,企業更是對出手大方的公務市場青睞有加。
然而,必須明確指出,政府不能是“享受型”。普通居民家庭收入頗豐,想買頂配轎車,沒問題,但政府不能這樣干;一個企業出于形象和發展的需要,添置高規格的辦公設備,也沒問題,但政府就沒有權限這樣做。民眾賦予政府權力管理社會,服務社會,不是賦予其在資源獲得和條件配備上必須奢華的權力。
行政活動需要成本,民眾以繳稅的方式為政府的運行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環境,以保障政府履行其職能。在現代文明社會,政府運行的物質條件一般與社會經濟水平大體相當,以質樸、實用為其基本品質,甚至人們并不是不能接受給予一些領域、一些群體以特殊待遇,但如果公權部門總體運行成本超出社會平均水平,就不僅僅是鋪張浪費的問題,更違背現代政府得以存在之本旨。
一個享受型的政府,很難從民眾那里獲得好的評價。政府高昂的運行成本必然增加社會負擔,更會擠占用于社會建設和公共福利的支出。正是因此,民間才有“一頓飯,一頭牛,屁股底下一座樓”之說詞,每年公款吃掉一個重大工程之類的不滿情緒。
多年以來,我國一直反對行政開支的鋪張浪費,對于“三公消費”、辦公場所以及其他政府采購都有嚴格詳細的政令,要求不得超出標準。此次將機關事務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首次設立行政法規,集中重申以往的相關規定,在表明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決心的同時,也可見行政開支奢華鋪張問題嚴重到了什么程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是很簡單的道理,行政成本高居不下的現狀能不能改觀,有賴于法規背后的執行力和監督力。然而現實是,很多需要體現執行力的部門往往也是資源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動力何在,更有對制度現實的深層拷問。
廉潔、高效、為民眾所信任的政府必然是以低成本為要求的政府,一個“享受型”的政府不管多么風光、風光多久,終究為民眾反感,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可謂前途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