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數人在發問,我們的社會道德怎么了?
對社會道德滑坡痛心疾首的人們,立即會將南京彭宇案、天津許云鶴案等判例視為眾矢之的。的確,經過輿論不斷發酵,關于老人摔倒“扶不扶”,大眾的第一反應就是“彭宇案”帶來的恐懼感。法院判決的模棱兩可至今仍為人詬病。彭宇案判決書使用了“從常理分析”、“更符合實際的做法”、“與情理相悖”之類的措辭,來判斷彭宇之責;而許云鶴案則在證據不足的情形下,用了“必然”、“定然”等主觀判斷,來做過錯推定。
當真相撲朔迷離的時候,局外人妄斷是非都是輕率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如果被告真的撞倒老人卻不肯承認,還要編造動聽的助人為樂借口,是極不誠信、不道德的行為;如果老人沒有被撞卻強誣被告,同樣極不誠信,更在媒體與網絡的放大效應下,對社會向善之心造成極大傷害。
值得分析的是,為什么法律會有“從常理分析”得到“必然”、“定然”的推斷?“常理”不正是社會道德現狀的反映嗎?
法官眼中的“常理”是,如果不是你撞的老人,自然不用扶,更不用送去就醫??杀氖?,我們在現實中的感受,確乎如此——活雷鋒,畢竟不是社會的常態。而同樣的事情,倘若發生在一些文明程度高的國家,路遇病患或需要幫助的人,幾乎總有人毫不猶豫地伸出援手?;蛟S,這是因為他們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后顧之憂,不會有“不是你撞的你就不必扶”的“常理”——就像新加坡的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
那么,法律和道德,究竟是誰把誰給撞了?這就像雞生蛋還是蛋生雞一樣難以定奪。事實上,社會秩序本來就遵循著一個從習慣到習俗、從習俗到慣例、從慣例到法律制度的發展過程。
不過,現行法律雖無法超拔于社會習俗存在,但法律對于引導甚至重塑社會文明、道德規范,并不一定存在沖突。比如,倘若法官能堅持不受輿論干擾,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以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司法原則,而不是輕率地推出一個證據模糊、是非含混的判決,那么,恐怕給社會道德走向帶來的負面效應要輕得多。
如果更進一步,在社會道德搖搖欲墜的時候,請法律出手援救呢?曾經從戴安娜車禍糾紛中獲悉,英國設有“見死不救罪”:如果“沒有對涉險人士予以協助”,就會面臨法律懲罰。為了匡扶社會道德與正義,立法能否助一臂之力?如果見義勇為有獎,而見死不救可能涉嫌犯罪,那么,被摔倒的社會道德或能有被扶起的可能。
依靠法律拯救道德,確實不得已。法律只是扶助道德之一途,在經濟急劇增長、城市不斷擴張中,曾經倚仗熟人社會道德壓力來規制行為的文化傳統,正岌岌可危,在情感約束越來越少的“陌生人”社會里重建道德規范,我們還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