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2011年7月11日發文呼吁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并積極應對 “四個考驗” 和 “四個危險”,其中特別指出縣委書記已成腐敗高危人群。
與其一個勁譴責貪腐的縣委書記思想不夠堅定, 還不如深入這個角色的權力設置與運作機制,來分析其成為貪腐重災區的真實緣由。
曾有學者這樣描述縣委書記的職權:“除了外交、 軍事、 國防, 他們擁有的權力幾乎跟中央沒有區別。”縣委書記首先是對當地干部的人事權具有強大支配力。另外,隨著縣域經濟實力增強,縣級財政可支配經費、重大項目的建設都相應增多,其支配權大部分由縣委書記掌握。某種意義上說,縣委書記可以集政府首腦、公司董事長和大法官于一身,權傾一方。
縣委書記權力如此之大,但在相應的監管方面卻面臨上面管不著、中間管不了、下面不能管的真空狀態。先說上級監督,表面上,縣委書記由縣黨代會選舉產生,但實際操作中,上級組織部門考察,上級黨委開會討論。上級黨委的影響力更關鍵,縣委書記一般都是上級一把手信得過的人。除非這種信任關系發生變化,或上級專案組介入,上級監督很難起到良好效果。再說同級監督, 按理說縣一級的常委、人大、紀委、司法等部門是離縣委書記最近的監督者,日常監督是最重要的監督。但在目前的機制下,同級監督很難管得了縣委書記。縣委書記常兼任人大主任,而紀委書記又是自己的下屬,如何監督?“誰關心我, 我就讓組織部長關心他; 誰不關心我,我就讓紀委書記關心他。” 雖然這只是坊間流傳的一句官場戲言,但也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了縣委書記對紀委的支配力。
同級監督中,當地司法系統對縣委書記制約的失靈,尤其值得關注。遼寧省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指使縣公安局以 “涉嫌誹謗罪” 為由,進京抓捕 《法制日報》 記者, 并將引來報道的商人判刑。縣委書記截留舉報信、對舉報者打擊報復的案例頻頻發生,已使司法蒙羞。
為解決對縣委書記的權力監督的難題,中央和地方近年都在進行一些制度創新。去年底中紀委、 中組部出臺了 《關于開展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開展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另外,省級以及中央都加強了對縣一級的巡視工作,用大規模巡視來加強對縣級領導的制約。有些省份甚至大力削減縣委書記的權力范圍,比如湖北省規定縣委書記 “不再直接分管人事”, 另外 “縣紀委可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縣委書記腐敗”,以期達到對縣委書記權力的制衡與監督。
這些措施多少有助于防止縣委書記的濫權和腐敗。但這些措施在某種程度上是向古代傳統政治治理方式的回歸,遵循由上至下監督的路線,這種很難日常化的監督方式效果如何,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已經做出了回答。甚至,傳統社會的縣官通過科舉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為政時又有強大的地方宗族勢力的制約,這些因素在當代都已不可能重現。
現代政治的實踐表明,對掌權者最有效的監督是日常監督,而日常監督必須來自同級的權力制衡。對縣委書記來講,縣域范圍內的官員、司法系統、新聞系統及民眾,是日常離縣級事務最近的人,是最容易發現縣委書記的腐敗、最能對縣域事務進行日常糾偏的力量。通過制度創新,讓他們有真正獨立于縣委書記的制衡力量,讓他們能在制度保障下行使自己的獨立監督權利,才是“拯救縣委書記”的出路。(本文摘編自7月14日《南方周末》,原題為“上級救不了縣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