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8月15日,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了《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2020年)》“十三五”期間我國土地整治將更加注重“質”的提升,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推進城鄉低效建設用地開發等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城市化委員會鄉村建設專委會專家顧問、中國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亟待構建耕地保護的區域補償機制。
朱道林認為,從現行耕地保護制度體系來看,主要側重行政及法律手段,包括劃定基本農田、耕地占補平衡、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法律責任等制度,實際上在中國的現行制度體系下,本質上都是行政和法律手段。
朱道林說,而在現行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資源是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之一,同樣的土地資源用于不同的用途,所產生的社會經濟價值、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存在著巨大差異,尤其表現在農業利用與建設利用之間落差巨大,導致地方政府往往爭相將更多的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以滿足更快、更強的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這就引起了地方政府在耕地資源保護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尖銳矛盾。而在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驅使下,任何區域、任何級別的地方政府在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之間,幾乎毫無例外地選擇發展經濟,這就是當前耕地保護面臨的無法回避的矛盾,也是影響耕地保護制度效果的最根本原因。
朱道林強調,現階段要解決耕地保護的根本問題,關鍵在于解決保護耕地與占用耕地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尤其在現行市場經濟體制下,亟須構建耕地保護的區域補償機制。現行的耕地保護制度盡管已經一定程度地體現了經濟機制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現行的土地稅費制度只是針對占用耕地者征收相關稅費,另一方面,這些稅費仍是交給地方政府,實際效果是對占用耕地者是制約機制,而對地方政府則是激勵機制。
朱道林表示,而所謂耕地保護的“區域補償機制”,是由中央財政按照區域資源稟賦、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所保護耕地狀況進行補償,是對地方政府的補償,以提高地方政府保護耕地的積極性,使地方政府保護耕地與占用耕地發展經濟之間達到相對平衡。在具體操作上,遵循區域發展公平原則,首先根據區域人口與社會經濟狀況,合理測算區域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義務量,然后考慮耕地資源稟賦和區域實際保護耕地數量、基本農田數量,多于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義務量的應由中央政府按面積給予補償,少于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義務量,應支付耕地保護發展基金。當然,除經濟補償外,也可以通過區域發展政策或者結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區域政策,進行政策性補償,以解決地方政府保護耕地與占用耕地之間的經濟落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