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為“丟輛公共自行車賠千元”喊冤
時間:2016-04-29 16:27:28
來源:紅網 作者:羅玉維
近日,家住北京大興區的市民王女士反映,自己不慎丟失了租賃的公共自行車,被告知要賠償1070元,她覺得價格太貴。對此,大興區公共自行車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回應稱,“1070元是采購價”。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北京已試行公共自行車的區中,公共自行車的賠償金額各有不同,其中朝陽區的賠償金額最低為400元。(4月28日《北京青年報》)
該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網友們的熱議,許多網友都把目光盯在了賠償價——1070元上。
“政府采購的東西,歷來都是特別貴,懂得自然懂。”“政府采購,不買最好,但求最貴。”“神奇的政府采購價,審計部門和紀委是否可以介入了?”……網友們的聲音飽含著對高額自行車賠償價的質疑、透露著對有關部門采購公共物品的嘲諷。
這些言論都無可厚非,但是在熱議中我們不能把這件事情發生的根源給拋之腦后——王女士自己弄丟了公共自行車。因為聚焦點的轉移,高額的賠償價給王女士的遭遇鍍上了一層同情的光芒,很多網友們都覺得王女士被“坑了”,成了冤大頭。然而筆者認為,我們實在不必為“丟輛公共自行車賠千元”的遭遇喊冤。
首先,本就是王女士自己因為粗心而搞丟了自行車。弄丟了東西就得賠,“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何況弄丟的是公共物品,賠償天經地義,所以王女士自身的失誤并不值得同情。
接著到了賠償階段,其1070元的高價著實讓人大吃一驚。但是工作人員也解釋了為何賠償金額如此之高的原因,而且記者也向廠家證實了定制公共自行車的價格并調查了北京其他各區的賠償標準,加上工作人員也表示丟掉的車可能會找回來,隨之理賠價也會全款退回來。這些緣由讓1070元的賠償價變得合情合理。
但王女士卻不打算賠償,“大不了不使用這張卡了!”她最后這樣任性地說道。在筆者眼中,她的此般說辭完全推卸掉了公民的責任,因為公共自行車屬于公共設施,關乎公共利益,賠償價格高低與否絕不能成為市民逃避責任的借口。再者,王女士一人的逃避也傷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公共自行車不是為一人所有,如若租借自行車的市民們都把車弄丟了卻不賠償,那何談公共利益的維護呢?
在公共利益上,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說話,有權利提出意見。特別是在政府采購公共物品方面,我們可以對其價格尋根問底,要求相關部門給予公示,但切勿在不了解具體情況的前提下就隨意將政府當做眾矢之的。當然,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物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門也應該在采購公共物品時,合理使用納稅人的錢,并且主動公開具體的采購費用。這樣政府的公信力自然會提升,公民也不會再對此類高價賠償價“憤懣不平”了。
關心公共設施,需要人人大膽發聲,但請別讓這種聲音為損害公共物品的個人行為開脫卸責,更別讓這種聲音為逃避責任者鳴鑼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