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印發通知,合力引導廣場舞健康開展。通知要求,為基層群眾就近方便地提供廣場舞活動場地,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社區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廣泛參與的管理機制。(9月7日《燕趙都市報》)
國家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這則通知,核心內容歸納起來無外乎兩點:一是對廣場舞的開展持肯定與鼓勵的態度,并且為廣場舞提供活動場地等必要的條件;二是建立對廣場舞的管理機制,加強對廣場舞的管理。別小看了這一紙通知,它實際上反映出了政府對廣場舞這一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態度上的改變。
很多人應該都還記得,隨著全國各地廣場舞的興起,隨之而來的擾民問題也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廣場舞愛好者和附近居民之間的矛盾、糾紛與沖突,讓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頭疼不已。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即便地方政府沒有明說,但實際上對廣場舞是持否定態度的,各種限制性的措施也陸續出臺。但廣場舞生命力的頑強,超過了很多人的想象,它并沒有因為各方面的“圍追堵截”而銷聲匿跡,反而從城市蔓延到了鄉村,幾乎成為當前最受城鄉群眾喜愛的文化體育活動。
而在這個時候,政府也認識到了廣場舞除了擾民之外的更多價值和意義。一則,從運動的角度來看,廣場舞因為幾乎是零門檻,所以在推動全民健身運動方面功不可沒。二則,它的普及和推廣,讓基層百姓的業余文化生活變得豐富而充實,甚至對減少農村賭博現象作用明顯。三則,對于越來越多的城鄉“空巢老人”,廣場舞團成了他們的情感寄托,廣場舞成了他們的精神依賴,他們需要這個同齡人互相抱團取暖的社交平臺,也可以讓遠方的兒女在工作事業上沒有后顧之憂。
政府態度上的轉變當然是好事,但仍舊需要解決場地不足和依法治理的問題。如果這兩個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那么廣場舞也就無法得到良性、健康的發展,則以上提到的種種意義,自然也無從實現。國家四部委要求各地各級政府為群眾就近方便地提供廣場舞活動場地,正是為了解決場地不足的問題。但相比之下,對廣場舞的治理無疑更加重要,如果廣場舞不能解決噪音擾民、舞團之間爭地盤等等問題,那么它勢必會重新招致公眾的詬病與反感。
除了引導各個廣場舞團加強自覺自律,盡最大限度降低音樂、噪聲擾民問題之外,還應該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廣泛參與的廣場舞活動管理機制。最主要的是,是結合各地的實際制定人性化、針對性強的廣場舞活動管理辦法、活動準則或文明公約,把鼓勵與約束;扶持與管理進行有機的結合,以達到揚長避短,健康發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