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開始嚴管廣場舞蹈,去年央視也報道過大媽們在南京六尺巷廣場跳舞,引發鄰里不滿事件。不過,光靠“堵”解決不了廣場舞擾民,這里面有幾個公權問題需要思考。
第一,廣場有很多,需要分分類。
豪無疑問,廣場是公共設施,是為公眾服務的。但是,廣場需要區分不同類型,有的廣場政治性很強,集會、慶典、閱兵;有的廣場生活性很強,休憩玩耍、喝杯茶、下個棋;有的廣場專業性很強,踢球的體育廣場、演奏的音樂廣場、推銷商品的大賣場,等等。廣場有不同功能、作用,在規劃選址、建筑設計、運營方式上都會有不同的要求和標準。當然有些廣場可以有綜合性的功能,但再綜合,也要明確這個廣場的主要功能和類型。老城居民區中間的廣場,從城市規劃原則講,不應該定位為隨意唱歌跳舞的廣場。
所以,城市廣場能不能跳舞,關鍵看這個廣場是怎么定位的,是哪個類型的廣場。如果是不能跳舞的廣場,真跳了公安機關自然要干涉、要處罰。
第二,如何既讓舞者高興,又讓居者舒心。
大媽、大伯從鍛煉身體、從豐富生活、亦或從個人嗜好,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聚在一起跳舞都是一個群體的合理需求,這個需求就是舞者的公共權益。實現和保障這個權益,其載體至少要有個空曠或寬敞的地方。在農耕時代,找個山坡上的平坦荒地就行了,像過去電視上播出的安塞腰鼓??扇缃竦某鞘袝r代,你讓個人實現或保障公共權益已經變得不太可能了,只能靠政府來提供公共服務。但是,當公共服務不足、城市沒有適當廣場的時候,大媽大伯到六尺巷廣場、到城市廣場跳舞,就無可厚非,因為這是大媽大伯的公共權益。但是這個公權又不能以犧牲其它居民的生活權益為代價。
平靜的生活是六尺巷和六尺巷周圍的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居民的基本公共權益。孩子需要一個安靜的學習環境、老人需要一個安靜的養生環境,中年人忙碌一天也需要回到一個安靜的居家環境。廣場上大媽大伯的舞蹈隊鑼鼓喧天、人聲鼎沸,甚至高倍功放、震耳欲聾,嚴重擾亂了居民的平靜生活,損害了他們的公共權益。
第三,政府應購買公共服務,保障舞者公權。
舞者需要廣場,居民需要安靜,如何保障這些公權?從根兒上說,還是政府要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調動社會積極性。
既然有唱歌跳舞的公眾需求,那就建設好音樂廣場,通過優秀的規劃設計和吸音材料,使音樂廣場的噪音降到最低,滿足大媽大伯集體跳舞的需求,矛盾就沒有了。
有些廣場能改造的抓緊改造。城市中很多廣場,面積很大,過去只講氣派和形象了,地面全部用石材或地磚做了硬化,沒有考慮唱歌跳舞的功能。對此,可以種草種樹,在大媽大伯跳舞區域用吸音棚布等做些圍擋,請專業人士重新調整、架設音箱的高度和角度,使廣場音樂的音量能夠降下來。
那些不能唱歌跳舞的廣場,必須做出明確規定。老城中心居住區建筑密度、容積率都很高,只能供大家出來坐坐、透透氣、聊聊天、下個棋,唱歌跳舞一定撓民。對這樣的廣場,政府必須做出規定,建立制度,約法三章,這也是公共服務。具備一定唱歌跳舞條件的廣場,也必須規定什么時間可以唱歌跳舞,什么時間不可以唱歌跳舞。通過制度建設,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權益。
城市居住區附近,機關、企業單位自己的院落里都有小廣場,條件好的還有自己的劇院。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辦法,買斷一定時間的場地空間,免費提供給大媽大伯使用。(作者為公共服務學者、《公權市場》一書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