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根據該條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均實行登記管理。其中,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食品攤販向所在鄉鎮或街道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登記卡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辦理登記證和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這意味著,正當領證的小販將不用再提心吊膽過日子了。
對于攤販合法化的討論一直存在。2011年《個體工商戶條例》的第29條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相比于2009年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條例取消了“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向住所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規定,而這一表述曾被普遍解讀為“流動商販將合法化”。條例的授權意味著,攤販合法化與否將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在沒有頂層立法的前提下,廣東對流動攤販的管理從部門規定升格為省級人大立法,是對既有城市流動攤販管理法規的一大“突破”,也意味著廣東省內的食品小攤販將進入“登記合法”時代。此舉對減輕城管執法壓力、緩和城管和小販的矛盾、改善民生都具有現實意義。
2014年,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外提供的數據顯示,廣東省有食品小作坊2萬多家,從業人員20萬人;各類食品攤販近30萬戶,從業人員60多萬人。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的尷尬主要體現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需前置許可,但現實中大部分食品小作坊在舊監管體系下達不到核發許可證的條件,也沒有專門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核發證照時無法可依。同時,原有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到期后也無法換領生產許可證,新開辦申請人因未取得前置許可而無法領取營業執照。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確立了“史上最嚴”的監管理念和要求,食品小作坊和攤販由于目前的生產經營條件所限,整體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較差,有必要通過制定相應的規范來保障食品安全控制。此次廣東通過立法允許路邊擺攤,賦予小商販合法身份的同時,正是為了將這一較低端的食品生產方式納入監管之下。
辦理登記證和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還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改革思路。2009年國務院法制辦擬將攤販合法化時,不少人就曾有這樣的擔心:將幾千萬攤販合法化的另一面很可能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并要求攤販們納稅,政府不能為攤販的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下,可能會加重攤販們的經營和生存成本。不收費登記,顯然改變了曾經以收費代替管理的監管模式,真正把服務性政務落于實處。此外,正是考慮到城市的現實需求和管理者的現實困難,通過立法活動給小攤販的存在劃定合理的邊界至關重要。明確了哪些區域能擺攤、什么時間允許經營,以統一且詳細的標準來規范攤販和管理者的活動,才能有效地減少雙方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當然,對流動攤販的事前監管并非易事。就“定時+定點”管理模式而言,理論上的確是一個多贏之策,但落實執行中既要維護攤販的生存基礎,又要在城市管理與底層民生中找到平衡點則需要花費更多心思。
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最終目的。攤販合法化無疑體現出治理能力的提升,在《條例》執行過程中,應在法律框架內充分協調政府、城管、商販、公眾四者的利益,以實現城市管理之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