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監察既然從去年8月就發現企業排污,并多次蹲點觀察,現場發現企業排污行為。發現COD(化學需氧量)超標。事實俱在,為何沒有啟動嚴厲的處罰程序?
據新京報報道,從去年8月以來,環衛集團二公司垃圾運輸車洗車水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導致水中污染物超標。粗略統計,每天排掉的污水至少有300噸。更為嚴重的是,這些污水中還存在部分清洗垃圾轉運車產生的垃圾滲瀝液。雖經市水政監察大隊多次勸阻,該公司非法排污的現象卻始終沒有停止。環衛集團回應稱,將采取投放絮凝劑等臨時措施降低污染物濃度,并計劃在年內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環衛集團二公司責在保護首都環境,曾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環境保護先進企業”、“首都文明單位”,且擁有“行業領先的垃圾無害化處理、填埋氣體收集處理、滲瀝液處理等技術及多項國家專利”,卻不期然扮演了排污的不光彩角色。劇情反差之大,讓人難以接受。
根據《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污水不進行預處理,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這既是為了保證污水處理的質量,也有安全方面的考慮。但該企業無視相關規定,以大樓“從一開始就沒有污水預處理設備”“當時相關的標準還沒有出臺”為由,一直沒有整改,顯然也站不住腳。
尤其讓人疑惑的是,對此,管理部門只能“多次勸阻”,或求助于新聞媒體的曝光。這一活生生的個案,折射出時下環境保護面臨的困局。
其實,新《環保法》對于環境違法行為已有明確規定,而公安部也出臺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首次具體規定了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的各種表現形式,其中,“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直接負責人將被拘。
水政監察從去年8月就發現企業排污,并多次蹲點觀察,現場發現企業排污行為。今年1月到4月間,11次對企業排水取樣、檢測,發現COD(化學需氧量)超標。事實俱在,為何之前沒有啟動嚴厲的處罰程序?
此外,環保部門也可以強勢介入,并依據新《環保法》之規定,實行“按日計罰”。
一味“勸阻”,固然充滿了“人性化”執法的溫情色彩,但卻從根本上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宗旨。這樣的溫情,傳遞到企業那里,不僅不會被領情,很可能還會被理解為軟弱無力,也是對公共利益的不負責任。
可見,如何整合行政執法職能,如何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使之順暢銜接、形成合力,共同呵護環境,仍有待于進一步的努力。不然,則排污企業依然會鉆空子,而號稱“史上最嚴厲”的新《環保法》或將依然懸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