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安財源街道,有一位環衛工人李大爺,他為人和善,工作認真負責,在附近居民中享有極高的評價。可大前天早晨有人在垃圾桶旁邊發現,李大爺突然死亡了。(3月24日齊魯網)
真的是世事難料,這么好的一個人,怎么說沒就沒了呢?今年才62歲。
惋惜之余,說環衛工李寶亮是被逼死的,這話可能有人不愛聽,但“我們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已毋庸置疑。
放開兩次毆打、威脅環衛工李寶亮的當事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不說,網友除了一邊倒的譴責當事人欺負弱小外,還有一種聲音,責問有關部門不作為。大體意思是,如果不是“調解平息事態”了事,而是對亂倒垃圾行為和隨便毆打、威脅環衛工的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甚至問責,事情可能不致于此。
于是,筆者突發奇想,妨礙環衛工“執行公務”該當何罪?既然環衛工的工作職責是環衛,那么,他就有權對自己責任范圍內的環衛工作依法執法,這既是他的權利,又是他的義務。這與民警執法、交警執法、城管執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行政執法是一個道理,即使作為臨時工的環衛工沒有執法權,最起碼也是“協助執法”,也應該受到保護,誰阻礙、擾亂他的執法,就是妨礙公務,就該以“妨礙執行公務罪”進行處罰。
對于“妨礙執行公務罪”大家并不陌生,因此也有不少人嘗到過它的厲害,為什么唯獨不見“妨礙環衛工執行公務罪”?難道這就是環衛工在執行公務的時候屢屢招罵挨打的原因所在?
環衛工執行公務的時候屢遭打罵,不外乎三方面的原因:一,打人罵人者素質低下,欺負弱小;二,在法治不文明的當下,環衛工演繹成了弱者的代名詞,打了白打罵了白罵;三,環衛工的權利被有關部門淡化、弱視,筆者認為這才是環衛工屢遭打罵威脅的重要原因。
我們一邊高呼,提高環衛工人的社會地位,一邊宣傳環衛工的高尚。但為什么有人妨礙環衛工執行公務的時候,我們聽不到“妨礙執行公務罪”這個詞,而往往被當作了一般民事責任處理?難道環衛工李寶亮被威脅致死,不是被“弱死”的嗎?妨礙環衛工“執行公務”究竟該當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