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英洪: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專家委員。
在城市化進程中,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了保護我們民族獨特和寶貴的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我們必須將城市化納入法治的軌道,推行法治城市化,以法治終結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
城市化存在著兩個方面破與立的關系。簡單地說,從硬件上看,城市化中的破與立就是破除舊的物質建筑,建設新的物質建筑;從軟件上看,城市化中的破與立就是破除舊的政策制度,建設新的政策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傳統城鎮化一方面熱衷于硬件上的破舊建新,忽視軟件上的制度建設;另一方面在硬件的破立上,又簡化為大拆大建。大拆大建實質上是一種文革式“破四舊”的激進破壞思維和大躍進式“大干快上”的激進建設思維在城市化中的雙結合與新體現。
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模式,既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又嚴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在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面前,一方面,公民的土地權利、住宅權利等財產權利甚至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犯;另一方面,包括歷史文化遺產在內的公共利益也遭到嚴重侵犯。我們看到,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成為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的城市化,成為被房地產商綁架的城市化,成為侵犯公民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城市化。
一些地方,以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的名義,大肆將農民強制趕上樓,大搞拆村并居,大規模地將具有成百上千年歷史的寶貴古村落、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毀壞掉,這不僅是侵犯農民的財產權利和居住權利,也是對中華傳統文化的嚴重破壞與侵犯。有的地方,在城市化中無心于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體制機制,卻熱衷于大規模地拆舊城、建新城,勢不可擋地拆除了一系列真的歷史文物,同時又花巨資建設一大批假的新古董。這種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嚴重破壞了城鄉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成為我國繼文革以后對中國傳統文化破壞最嚴重的現象。如果說文革式的破壞屬于“革命性破壞”的話,那么當前各地推行的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式的破壞就屬于“建設性破壞”。“建設性破壞”造成的嚴重后果并不比“革命性破壞”的程度輕。
在城市化進程中,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了保護我們民族獨特和寶貴的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我們必須將城市化納入法治的軌道,推行法治城市化,以法治終結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
法治城市化對國家治理現代化提出了深度的挑戰。法治城市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命題和實踐課題,涵蓋很廣,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很多。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熱衷推行大拆大建式的城市化,除了當政者短視無知、利令智昏外,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權力沒有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沒有邊界和底線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就表現出相當的傲慢和野蠻。在城市化進程中,既不受任何制約、又不承擔任何后果的地方政府,成為侵犯公民個人權利和國家公共利益的現實危險,成為破壞國家長治久安與社會和諧穩定的違法犯罪主體。這是缺乏法治的傳統城市化的嚴重后遺癥。我們推行的新型城市化,就是要走法治城市化之路。
為了保護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保護我國優秀的傳統文化,為了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為了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我們特別需要關注地方政府犯罪這一突出現象和問題。我請教過一些刑法學專家,他們從教科書上找不到地方政府犯罪這個概念。但在我國城市化中,我發現明顯存在著一些地方政府犯罪現象。地方政府犯罪的基本含義是以地方政府作為主體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既侵犯公民個人的權利,又侵犯了國家和民族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犯罪的特征體現在普遍性、集體性、無責性、嚴重性上。地方政府犯罪的普遍性是許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化中大拆大建,形成了一種地方政府暴力強征強拆的社會風潮;集體性是地方政府暴力強征強拆侵害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并不只是地方執政者個人的濫權行為,而是地方執政集團集體行動的結果;無責性是暴力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雖然明顯違法犯罪,但基本上沒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刑事責任,這就導致我國法律失靈特別是刑法失靈的奇特現象;嚴重性是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侵犯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比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侵犯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后果更為嚴重。地方政府犯罪的后果,從個人來看,暴力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從社會來看,暴力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從政府來說,暴力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嚴重扭曲、異化了政府的職能和角色定位;從執政黨來說,暴力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嚴重損害了黨的執政合法性基礎;從國家來說,暴力強征強拆的地方政府嚴重侵蝕了國家和民族的公共利益。如何預防地方政府犯罪?我認為一是要轉變地方政府的職能,擺正地方政府的角色;二是要馴服權力,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人類的文明發展史表明,人類首先是馴服野獸,其次是馴服百姓,最后是馴服當權者。現在,我國已進入了馴服當權者的歷史新時期。三是要追究地方政府犯罪的刑事責任。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地方政府犯罪不能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
推進城市化,并不必然要摧毀農民的住宅、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也并不必然要破壞歷史文化遺產、侵犯公共利益。我們有許多新的道路可以選擇,關鍵是我們要樹立以權利為導向的發展觀。60多年來,我們曾經以階級斗爭為綱,后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后來又強調穩定壓倒一切。我們在發展觀上存在著以一種目標壓倒其他所有目標的激進化傾向,為了追求一個定格為高尚的目標,就可以壓倒社會的所有目標。這就造成了社會的嚴重畸形發展、變態發展、不正常發展。政府的目標應當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我們要走向以人的權利為導向的發展觀,就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中和法治的軌道上,既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杜絕地方政府權力行使中的非理性主義和激進主義,讓濫用職權的地方當政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又要切實保障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的權利,在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基礎上,處理好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在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上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