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耀垠: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
在社區基金會對創新社區治理的重大意義上,我有如下幾點思考:
一是它可以豐富社區共治的主體。社區治理創新的本質就是多元參與實現共謀共建共享,社區基金會作為法人,是社區治理的新生力量,將推動社區治理機制的創新,在發揮社會協同作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它可以壯大社區發展的實力。社區發展基金是社區公益事業的載體,是社區發展的資金來源,是社區扶貧濟困的補充。它不僅能夠解決社區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是集結各方資源的載體和平臺。
三是它能促進社區的公益建設。居民不僅可以提供志愿服務,也可以通過捐助、捐獻的方式參與基金會的管理,既可以體現社區居民對公益事業的參與,還可以集結社區的力量。
四是它可以促進社區機制的創新。“社區基金會的錢該怎么用”這一問題能夠推動建立健全居委會、黨委會與業主和居民間的共同磋商,進而促進民主的常態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對于如何推動社區基金會創新發展,我也有幾點思考:
一是要依法籌措資金。首先要遵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來籌措發展資金,企業可以從合理的利潤當中捐獻,居民也可以零散奉獻愛心。同籌措資金相比,我認為更重要的是遵循《物業管理條例》、《村委會組織法》、《居委會組織法》等相關條例。例如,如果需要動用城市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的收益來設立原始基金,或補充社區發展基金;或者是在農村里用集體經濟收入,來設立或充實社區的發展基金,那么就一定是要經過民主程序,一定是要充分地尊重民意。否則如果本身已經動用了公用部位和公共設施的收益,而又不經過民主程序,那么必然帶來社區居民的不支持、不理解。還有一些如物業的開發,建筑商、開發商從合理的利潤里拿出錢來設立發展基金并沒問題,但在使用方面,則需要吸收本社區的居委會來參與基金的運作工作,因為社區基金會最忌諱的就是內部管理的封閉性。
二是要善于運用社區民主協商。社區基金會的發展不但要有一套內部的民主治理結構,更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如果一個社區的基金會與社區居委會缺乏聯系,缺乏居民的參與和監督,或監督不足,那么這個基金會就很難讓居民從中收益,從長遠看,也會影響到基金會的持續發展。另外,現在的社區有各種各樣的民主協商平臺或居民、村民協商理事會,這些理事會在社區和村里頭的公共事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舉兩個例子,第一個是安徽蕪湖的居委會,這里運用的是政府資金,政府給居委會幾萬塊錢,但不規定該怎么用,全部由社區民主協商來決定今年該干什么事情,如果資金不足,居委會可以自己籌,政府不再進行二次投入。雖然是政府投入,但卻有民主思維,由民主使用、民主管理。第二個是武漢市,政府每年投入給每個社區20萬項目資金,由社區民主協商決定這些資金怎么用。我舉這些例子,是因為社區基金與政府基金不同,它是不是符合老百姓的要求,都可以通過運用社區民主協商這個平臺來使社區的基金貼近老百姓的需求,這也更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發展。
三是要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率。雖然社區基金的規模較小,但如何使這些錢發揮更大的效用,則需要進行積極的探索。社區基金在社區內再怎么發展,也只能起到補充的作用,不可能解決社區所有的問題,因此建立社區基金與政府資金、彩票公益金、社會善款、居民個人捐助和社區資源的有效整合及綜合運用機制,就能夠使社區的基金發揮更大的效用,也能為社區基金的可持續發展帶來更大的動力。例如在南京,很多社區的社會組織在接受政府投入購買服務,一旦政府購買服務不足,社區基金也可以進行資助,通過這樣幾個步驟,資金的力量能夠被整合起來,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是要創新探索多樣的運作模式。在地域范圍上既可以是社區內,也可以探索全市范圍的基金會;在形式上,可以設立獨立法人的社區基金會,也可以在獨立的基金會中設立社區的專項服務,或在規模較大的基金會中設立各社區分支機構等等,都值得進行積極探索。
五是要完善相關的管理政策。社區基金會是否能夠完全被定位為一個社區社會組織,我認為還有待商榷,因為確有一部分可以被這樣定位,如在同一個社區募集的資源并就在這個社區使用。但有很多資源并非來自于同一個社區,而是全社會籌集的,那么則很難定位。據我了解,紐約的社區基金會并不設在每一個社區,而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是可以在全市層面上募集和使用資金的社區基金會,因此社區基金會從法律地位上是定位為社區社會組織,還是一個其他獨立的社會組織,還有待我們進一步研究。《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發起人、原始資金的規模、辦公場所、物業專職人員等等都有明確的要求,但顯然社區基金會目前還無法完全做到這樣,因為社區基金會本來規模就很小,如果要求有專職的工作人員、專門辦公場地,就是在增加社區基金會的運營成本。究竟該不該針對社區基金會制定專門的政策措施,深圳的社區基金會試點工作可以作為探索對象來進行積極的跟蹤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