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沖: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社區基金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在推動社區基金會試點工作時,我們認為應該為它設計一個制度,讓它在制度框架內運行,而這個制度的首要依據就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在條例基礎上,根據深圳實際特點,我們對社區基金會的組建流程、運作等方面制定了規范,即今年3月12日發布的《深圳市社區基金會培育發展工作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與《基金會管理條例》相比較,我認為其突破和創新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是它的服務范圍被明確為社區服務站。深圳每個街道都下設若干個社區工作站,每個社區工作站服務一定的地域范圍,稱之為一個社區,社區基金會的服務范圍就被定義在這個社區內。雖然定位如此,但很快就有了突破,福田區嘗試在街道范圍內組建社區基金會。福田區人口密集,街道內社區成分復雜,例如華強北是以商務為主的街區,如果一個商業街區做社區基金會,很可能局限在特定居民區域內,勢必很難運作,因此福田區在街道范圍內引入社區基金會我們也表態支持。
二是從職能上將社區基金會直接定位為本地服務的公益基金會,可以扶貧濟困,進行社區服務發展,這也是比較突出的地方。
三是資金門檻從200萬降到100萬,這是從社區實際需要做出的決定。社區單位面積小,人口少,雖有諸多問題亟需解決,但對資金需求量不大,籌集資金的能力也無法與城市或大企業比,因此需要降低門檻,讓更多社區能把社區基金會建立起來。
四是在決策程序上,強調要引入社區居民參與決策的機制。例如在項目遴選過程中,社區居民要有發言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決定最終資助哪個項目。
五是明確要求不能由公職人員在社區基金會中充當高層決策角色,以便保證社區基金會的獨立性和民間性。
六是明確要求社區基金會的資金必須委托給第三方進行托管。這得到了金融機構的積極響應,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社區基金會的試點過程,專門為社區基金會的撥款設立專門賬戶。我們要求除內部的監督機制外,還要構建第三方監管機制。例如,即使理事會通過了某項決議,如果該決議不符合章程,那么銀行作為托管方也可以拒付,并且要求社區基金會作出解釋,這為捐贈者的資金又加了一道保險。
七是在信息公開方面,除要求社區基金會每年提交年度報告由社會公眾監督外,特別要求要接受社區居民監督,向所在社區居民公開項目遴選、決策過程和資金使用結果。
最后,我們在社區基金會是公募還是非公募的界限上做了模糊處理。我們設計它是一個非公募基金,對于他在整個城市而言它是非公募的,但在社區里它其實也是公募的,這也許為未來社區基金會到底應該怎么來界定做了探討。
以上是我們在整個社區基金會制度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創新,雖然這樣一套制度還有其不完善性,但這套制度的出臺,卻激勵了深圳市一批社區基金會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深圳市共有9家社區基金會,募集資金超過兩千萬,資助的項目超過30個,其中一半已經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