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0-14 20:54:38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李克杰
如何讓城市發展和運行更有秩序,讓市民工作生活更安全,出行更順暢,是對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的極大考驗
為加強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管理,10月10日開始公開征集意見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廣東廣州擬對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實行以“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為基本內容的全面立法禁止。對電動自行車更是“五禁”全施,此舉引發輿論質疑(10月12日《信息時報》)。
城市禁摩令、禁電令早已屢見不鮮,比如廣州市早在2007年就禁止摩托車在市區范圍內行駛。不過,之前的禁令都是以政府紅頭文件的形式實施的,而這次則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不僅進一步強化了禁令的權威性,提高了法律層次,而且還擴大了禁令的范圍,對電動自行車實行了全面封殺,這讓許多市民不能理解。
城市治理的確存在許多現實的困難,特別隨著人口密度的不斷提高,城市空間顯得越來越窄小,一年甚似一年的道路交通擁堵,不僅嚴重影響城市形象,加重環境污染,降低城市工作效率,而且還大大提升交通安全風險系數,直接降低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感。如何讓城市發展和運行更有秩序,讓市民工作生活更安全,出行更順暢,是對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的極大考驗。那么,城市管理者能不能動輒就全面禁止,用一禁了之的辦法來解決城市治理難題呢?
在筆者看來,在事涉市民權利和福祉的問題上,只要不是直接違法或者不禁即危及公共安全和直接威脅個人安全的行為和事項,不應隨意采取全面禁止的方式應對,而應在窮盡一切可能的前提下,把“全面禁止”作為城市治理的最后選項。
首先,禁令治理是一種懶政,也是一種潔癖,是管理中心論的典型表現,也是對市民權利的不尊重,從某種意義上看甚至也是一種管理乏術和黔驢技窮的表現。這種思維和做法帶有片面性,與法治理念相去甚遠,更不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關于推進國家治理方式現代化的要求。因為它脫離實際,讓普通民眾承擔更多的管理成本。
其次,這種全面禁止,尤其是一上來就將電動自行車納入“五禁”范圍,比“禁摩令”還要更嚴,明顯存在禁令目的不明、方向不清、依據不足的問題。無論從哪方面講,電動自行車都比摩托車安全風險更小、對環境污染更少,而且涉及市民范圍更大,對市民生活影響更大。而征求意見稿竟然采取“限摩禁電”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既不便民也與城市治理污染政策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說明中也并沒有給出“全面禁電”的有力理由,而是指出,隨著保有量的迅速增長,車輛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超標(即車輛的排量、最高車速、整車質量等關鍵參數超過有關安全技術標準)、非法加裝、改裝,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也日益突出,嚴重影響道路通行的秩序和安全。顯而易見,問題在違法生產和違法使用,責任并不在普通的守法市民。這恐怕只能得出“加強管理、嚴格執法”的結論,而不能得出“有違法存在就全面禁止”的結論。說穿了,這樣的治理方式就是讓眾多的守法市民為少數違法者埋單,明顯缺乏正當性。管理者恐怕站偏了立場,需要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