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傳統的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城市管理轉變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公眾多元主體參與的現代城市治理模式。
9月25日,貴陽和佛山這兩座相隔千里的城市同時發生了老百姓追打城管執法人員事件,暴露出了輿論場上罕有的矛盾現象:一方面,城管暴力執法事件被媒體曝光層出不窮,這個部門似乎很強勢;另一方面,近來越來越多的城管“被打”,又顯示出這支隊伍的弱勢一面。這些看似相互矛盾的事實暴露出當前我國城市治理面臨的現實困境。
不少人將當前城管亂象歸咎于執法規范化程度較低、工作方式簡單粗暴。那么,是否提升城管執法規范化水平就能夠化解沖突?事實上,當前我國城市治理面臨三對法治矛盾:
第一,城管執法機構權責嚴重不匹配。表面上看,城管部門擁有廣泛的行政處罰權,但實際上這些行政處罰權基本上是其他職能部門無法行使或難以行使的剩余權力。同時,城管局在地方政府組織機構序列中非常弱勢,城管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范圍又過于寬泛,有的城市城管綜合執法的事項多達幾百項,一線執法人員普遍感覺力不從心。
其次,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與行政編制“人員不足”存在突出矛盾。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意味著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各類城市將集聚更多的人口,城市治理的任務更加艱巨。然而,目前城管執法人員人力資源結構嚴重失衡。
第三,行政執法需要規范化,但法治能力偏弱。長期以來,我國綜合行政執法面臨法律依據和法律地位被質疑的窘境,一線執法人員經常抱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底氣”。執法行為的依據往往散落于各類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城市管理領域缺乏一部統一、規范的城市管理法。
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城市治理的法治破局首先要以科學立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通過制定城管執法的綜合性法律或法規,在頂層設計上加以突破。其次,合理地劃定綜合執法的職責范圍,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綜合執法,能綜合的應盡量綜合,不能綜合的不必強求。第三,以嚴格執法推進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城市特點和發展階段的新標準。
城市治理的法治道路要求我們轉變理念,由傳統的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城市管理轉變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公眾多元主體參與的現代城市治理模式,從而形成充分體現民意、保證公民積極參與、有效互動的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