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道乞討、散發小廣告,既違反交通法,又造成交通安全隱患。9月1日起,平頂山市交警部門針對此類行為展開清理整治,首次發現先勸離,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者警告或處5日以下拘留(據9月2日《大河報》)。
在車輛川流不息的大馬路上,衣衫襤褸的乞討者不顧危險攔車乞討,極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馬路上的乞丐,盡管衣衫襤褸,盡管對社會談不上有多大“貢獻”,但他們的生命也同樣寶貴。在乞討過程中,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就算是乞討者負完全責任,但司機也不可能不遭受經濟損失。另外,如果因為乞討這樣的肇事,給來往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乞討者即便是承擔責任,實際上也是空承擔,讓一個乞討者去承擔巨大的經濟責任,本身就不太現實,這也就是為什么有些“職業乞討者”,不去鬧事乞討,反而熱衷于在大馬路上攔車乞討的原因,這是他們抓住了司機們的這條“軟肋”,讓司機們不得不以施舍來減少麻煩。因此,平頂山市交警部門對攔車乞討行為進行嚴厲整治,既是對生命的尊重,也是暢通道路的必須。
筆者曾遇到這樣的一幕,在筆者居住的一個縣城的公交站臺,一位看似年過六七旬的老太太,一年四季風雨無阻,右手腕包著臟兮兮白布,做出一副受傷的樣子,公交車一來,她就堵在車門前乞討,可憐又可氣。有一天下雪,筆者趕公交時還看到她在乞討,筆者開玩笑的說你咋也沒有星期天,老太太見是“熟客”便不再討要,上車后公交司機還打趣的說:“她比你我都忙,一年365天,除了過年,‘上班’比誰都準時”。據有認識這位乞討者的人介紹,這位乞討老太太,家里不僅有兒有女子孫滿堂,而且日子過得相當不錯,晚上經常是兒孫們開車來接。筆者無心去研究像這些“職業乞討者”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心態,但從制度上加以約束、警告或禁止職業乞討應該說都不能算是過分。
對攔車乞討行為說不,很多城市都曾說過,但正如報道中所出現的那種現象,經過與交警長期的“游擊戰爭”,最終還是交警“敗”下陣來。平頂山這次清理整治,措施相當嚴厲,但能否具有可持續性,或能堅持多久依然需要打個問號,攔車乞討者只怕交警并不懼怕司機。只要交警不在,依然還是他們活動的“天堂”,而很多駕駛員出于怕招惹他們的心理,往往選擇“花錢買路”,而話又說回來,對乞討者加以施舍,無論乞討者是真正生活所迫還是“職業行為”,都不能否認施舍者的愛心,而愛心是只能提倡而不應被指責,更不能“明令禁止”。
因此,無論交警部門是出于維護交通安全,還是出于保護司機利益或是對乞討者的生命的負責,用“嚴禁向乞討人員施舍錢物”都是不合適的,而有交警部門主動依法“招惹”這些攔車乞討者,更顯交警執法的職責擔當。筆者以為,我們每一座城市的交警部門都應當對攔車乞討者長效說“不”,不給攔車乞討者留有“就業”時間、地點,讓他們不至于拿命做賭注去換取一點施舍,實際上攔車乞討行為也是一種“用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所有城市都能對攔車乞討者說不,不僅不會讓他們無處“謀生”,反而是對他們生命安全的一種保護,而事實上很多實例證明,某些“攔車乞討”人員和他們的背后的操縱者,與開車的私家車主相比更“不差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