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擺個攤,遇上城管追趕,小販王山(化名)騎著小三輪撞樹側翻而跌倒受傷。城管見狀卻揚長而去,事后還回來扣押地攤。王山將廣州市天河區城管告上法庭。一審中,城管被認定為部分行為違法,賠償2.7萬元,城管不服上訴。8月25日,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城管嚴重違法,并指出城管見死不救有違社會公德。(《新快報》8月26日)
以往,在城管執法中被追趕受傷,小販們往往只能自認倒霉,城管不加倍處罰小販就算手下留情了。廣州這位小販這次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城管賠償,當地法院居然認定城管嚴重違法,必須賠償,這多少有些顛覆人們的“常識”。但是,“常識”并不等于法律,法院的判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才是真正的常識。這一判決對于城管執法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首先,它確認了城管執法必須在合法的限度內,不能逾越執法權限。包括城管在內的諸多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或相關機關的授權,具有一定的執法權,但執法權不能無限度地擴張。在上述案件中,小販違規在花城廣場賣果汁在先,城管對其具有驅趕的執法權。但是,當小販已按要求離開時,城管就無權繼續追趕了。法院指出,“地方性法規雖然賦予城管對公共場所設攤經營的小販以執法權力,但城管執法應當遵守規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授權,更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山已經駕車離開且并沒有暴力抗法”,城管就不能再追趕。法院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重申了“公共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為城管執法劃清了邊界。
法院的判決還指出,執法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即執法的強度要和違法的程度,以及執法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比例,不能為了懲罰一個輕微的違法行為而采取強度很大的執法行為。城管之所以被判賠,除了追趕的行為超越執法限度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在于,“連續追趕并靠近快速行駛的三輪車,該行為具有危險性和侵犯性”,這種執法不僅超越限度而且還是強度很大的行為,具有相當危險性。當地城管違反了“比例原則”,所以要承擔相應責任。
最后,法院確認了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造成他人傷害,具有救助的義務。在一些地方,執法機關在追趕被執法者,造成被執法者傷害后,往往以系被執法者自身造成傷害為由,對傷害不聞不問,任由被執法者陷入困境。其實,許多傷害表面是被執法者在被執法過程中不慎造成的,但是,與執法者追趕等執法行為分不開,傷害與執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因此,執法者因為先前的執法行為就具有救助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本案中,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城管不救助屬于違法行為,二審法院判決指出,城管在小販受傷后不予求助,不僅違法,更違反了救死扶傷的社會公德。
綜上,廣州中院這一判決,并不僅僅是從個案上給予小販以正義的救濟,更具標本意義,它警示著城管等執法機關必須依法執法,適度執法和執法中履行救助義務,執法并不天然具有豁免權,必須時刻關注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