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進法律條文的相關聽證程序,既沒必要也不能省著點用。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當事人不善用、不敢用,法規就成了形同虛設。
對行政處罰不滿還能“討價還價”?沒錯。近日,武漢一石化公司因違規被江漢區城管部門處以1萬元罰款,企業老板認為“罰金過高”,要求舉行公開聽證會。經過舉行聽證會,城管部門鑒于企業積極配合調查,決定罰款5000元。
據報道,這是武漢城管部門就罰款數額首次舉行聽證會。這個“首次”,讓人看著挺不是滋味。針對“較大數額罰款”,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這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明文規定。但該法規施行18年來,武漢才首開類似聽證會,這恐怕比聽證會本身更值得關注。
法律規定的權利何以被“閑置”?從相關法規條文看,只要符合“較大數額罰款”等條件,行政機關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就應當組織聽證。可見,除非當事人法律意識不高,否則這只能說明行政部門落實法規的積極性不高。
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打折扣。遺憾的是,現實情形往往并非如此。例如,有人因擔心訴諸法律會招惹禍端,哪怕對行政處罰結果不滿意,也不敢向行政部門較真、討價還價。相關部門為自身利益計,消極對待當事人依法維權,甚至進行百般阻擾,也不少見。
近日蘭州發生水污染事件后,當地5位居民針對涉事水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卻被法院拒絕立案。另有民間機構要求公開水質數據,此前也多次被拒。相關部門這樣對待合理訴求,等于堵死了公民依法維權的管道。許多事情,能在法院解決的,就應循由司法途徑解決,以避免問題激化。如果民眾手捧法規,卻無“用法”之地,又怎么尊法守法?
武漢城管部門表示,今后凡是涉及金額較大的案件,都將舉行聽證會。事實上,當事人對處罰金額表示異議等情形,在各地都不少見。舉行相關聽證,在許多地方卻是一件稀罕事。正因如此,有的地方仍然把這當作亮點進行報道。這樣來看,武漢舉行的這場聽證“首秀”,也算開了個好頭。
18年前已寫進法律條文的相關聽證程序,既沒必要也不能省著點用。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當事人不善用、不敢用,法規就成了形同虛設。因此,當事人應當充分運用法律工具,勇于捍衛自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行政部門理應敬畏法律,自覺遵從法規,而不能“虛晃一槍”,使法規徒具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