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工黨提案:創新制度機制,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農工黨認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解決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利用細碎化及閑置、撂荒的有效途徑,對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以及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農工黨也認為,在土地流轉推進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對此,農工黨建議:一、做實確權頒證。建議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統一向承包農戶頒發新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規范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檔案和流轉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實現土地承包確權、登記和頒證管理的規范化。二、加快市場建設。建立全覆蓋的服務監管體系;加快市場主體培育;建立價格評估體系。三、創新流轉方式。支持成立農村土地銀行;支持建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四、強化政策扶持。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陳章良建議:防止流轉土地非農化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科協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陳章良在其上交的2014年兩會提案中指出,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深入發展的新事物,目前我國在土地流轉實踐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管理不健全、農民的利益缺乏保障等等。如何實現農村土地合理流轉,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
在提出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臺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流轉合同簽證、糾紛調解和仲裁以及日常監管等一系列具備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把農村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的同時,陳章良還建議,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要明確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后的土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嚴禁挪作它用,防止農村土地非農化,堅守我國18億畝耕地紅線,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在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市場化程度的同時,要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防止農民成為無土地、無工作、無社保的“三無”人員。要加強城市管理,建立福利體系,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科學文化素質,拓寬其就業渠道,提高其收入水平,防止農民成為城市貧困人口,出現城市貧民窟。以及完善保障制度,為土地轉出的農民解決后顧之憂。
蔡繼明建議:土地制度改革首先要修憲
在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提交的多項議案和建議中,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修改《憲法》中有關城市土地國有制的條款被列為第一條。蔡繼明認為,《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如果不將《憲法》中城市土地單一國有制修改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即使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也不能用于城市建設,由此也就不可能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使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就土地改革,他還建議,根據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要使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應該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結構根據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需要,按照市場規律進行動態調整。蔡繼明的理由是:其一,隨著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以及新村建設和舊村改造,農民自住性宅基地所占比例會逐步縮小,公共設施用地也會相應減少,應允許由此節省出來的建設用地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從而逐步擴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規模,以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對土地的有效需求。其二,在新農村建設中,由于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使農村居民原有的宅基地得以集約使用,由此節省出的大量宅基地應允許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并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入市。其三,即使是列入城市規劃圈的農地,只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必再采取征收的方式變成國有建設用地,而應該允許農民集體所有的農地直接轉變成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
趙超建議:把農戶聯產作為土地流轉主要形式
全國人大代表、步長集團總裁趙超在其上交的2014兩會提案中建議,進一步完善“三農”法律文件,使新問題具體問題有法可依,重申和明確“三權”(土地流轉權、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及重要原則,規范農村改革和涉農行為,穩妥有序推進土地流轉,確保“三農”能發展,農民有退路。
值得注意的是,他還提出,要把農戶間的聯產作為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保證農民自主自我發展的空間。對土地流轉次數應做出限制規定,使流轉關系簡單明確。設立提存制度并附限制規定。趙超認為,現在農村有許多空心村,農地和宅基地多有閑置。為避免私人非法占有,可設立提存制度,由政府組織或村集體作為提存主體。對經多次通知不對農宅地做出反應的農戶,可限制其對提存之日起增值利益的權利主張,但承包權還應保護。
黃志明建議:對農村土地實行市場化管理
全國人大代表、萬家麗董事長黃志明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實現農村土地市場化,建議對農村土地實行市場化管理,讓有資金實力和有技術能力的企業和個人來管理,以企業的形式來經營農業,管理土地,從而在資金和技術的帶動下,管理好撂荒的土地,并創造出經濟效益,甚至社會效益,使農民負擔逐步向企業轉移,給農村帶來資金和活力,為國家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