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以房養老“”的試點方案由保監會牽頭,會同民政部等部門,出臺具體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耙苑筐B老”作為市場化運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完全是一種自愿的,自主選擇的行為。近日,保監會已向各家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擬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地率先開展試點。(3月22日《新京報》)
“以房養老”在國外并不新鮮,在國內卻剛剛起步。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以房養老”似乎還無法引起國人的興趣。一項調查顯示,多達87.6%的受訪者感覺,以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以房養老”并不可行。其間除了受房產產權,家庭倫理,評估體系和抵押價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市場價格的波動,可能讓房產所有者無法享受價格上漲帶來的紅利。
“以房養老”政策的初衷,還在于通的反向抵押的方式,將房產變現為養老金,從而讓養老的質量得到保障。問題在于,在老人和相關機構的博弈中,后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比如2011年,上海閔行區年近九旬的老太林之云在養老機構的安排下,將55.7平方米的房產僅以55萬元的低價轉讓給老年公寓“以房養老”,事后生悔而訴至法庭。法院審理后確認此合約系重大失誤和顯失公平,判決雙方簽訂的《“以房養老”協議書》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予以撤銷,老年公寓協助將房產恢復登記至林老太名下。
相信這樣的例子還會有很多,一方面由于救濟渠道過窄,使老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沒有獨立而完善的房屋評估體系,沒有金融機構的讓利行為,那么利益的天平就可能嚴重失衡,老人的利益無法獲得最大化保障。若是不能保證老人們“不吃大虧”,那么就必須要有一套制度設計,讓“以房養老”體現出更多的公益性,如此才可能打消公眾疑慮,從而激活參與意愿。
國外“以房養老”的優勢在于,房產價值評估和保險金融體系相對健全,排除了人們對風險的擔憂,同時房產不是支柱產生,孩子對老人房產的依賴性不強。故而,要打破“以房養老”的思想和利益困局,除了“以房養老”本身的制度設計之外,還需要在建設保障房,降低房價等方面,取得明顯的成效,讓老人可以真正支配房產,而不是非得不給的遺產。否則,有意愿實施者也僅是少數人。
雖然“以房養老”的制度安排,僅是為公眾提供了一個選項,并不具有強制性。但從制度本意來說,參與者越多才更具政策善意。時下試點已經開始,配套措施的安排要體現出應有的誠意,真正從公眾的需求和立場出發,顧及其基本關切和利益考量,在房產評估上做到客觀公正,并有一定的延續和靈活性,最大化保障房產所有者的利益不受到損失。同時,政府的法律機構或者公證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替老人們處理相關程序細節。只有把服務做好做細,以最大的公益性才能獲得信任的回饋。
“以房養老”由銀行來做還是由保險公司來做并不重要,關鍵在于其政策的初衷是具有民生性,因而相應的主要和配套措施,都必須圍繞著公益來轉。當一項政策真正為公眾利益著想,并將其作為落腳點之后,其才會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