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之后,以房養老保險方案終于有望成為現實!
成都商報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中國保監會近日向各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稱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豐富養老保障方式新途徑,決定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編者注:即以房養老)試點,其中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將成為首批試點城市,試點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
兩種方式處理抵押房增值收益
據了解,“以房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銀行或保險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權。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投保人群應為60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根據保險公司對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將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
其中,參與型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通過定期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而非參與型產品,則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價值增長全部歸屬于投保人。
一位不愿具名的險企人士向記者透露,如果是參與型,假如以后房價上漲的話,老人可以每個月多拿到一定的增值年金,這樣的就會讓整個領取的年金提高;如果是非參與型,那么在房產增值之后,領取的養老金額不會提高,而房產增值的部分所帶的剩余金額就給到繼承人了。非參與型從操作層面可能更簡單,更像一個非固定期限的貸款。該人士坦言,具體到保險產品來說,各家保險公司可根據這兩個大的框架來自主設計產品。
猶豫期不得短于15個自然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監會有望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這4個城市先行試點。在保險公司試點資格方面,保監會表示需滿足7個條件,如已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能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進行合理定價等。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參與以房養老業務試點提出總量限制。試點期間,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屋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上一年末總資產不超過200億的部分+0.2%×上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的部分。單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的初次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以一家保險公司總資產為1000億元為例,其試點以房養老接受抵押房屋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200億+0.2%×800億=9.6億元。
保監會還要求,保險公司在宣傳該產品時候一定要如實介紹,明確提示消費者抵押房產的后續評估、管理和處置情況,不得夸大房產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不得向不符合要求的客戶推介業務。房產價值應當聘請具有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共擔。
此外,對于該產品的銷售,保險營銷員需要持證上崗,經考核通過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銷售資格。而為了充分保護客戶的“反悔權”,征求意見特別提出該產品的“猶豫期不得短于15個自然日”,比一般保險產品10天的猶豫期有所增加。
一險企人士告訴記者,該業務面臨很多風險,如70年產權問題等,他分析參與的保險公司做法會比較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