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規劃實施
本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攻堅克難,確保規劃目標和任務如期完成。
第二十八章 加強組織協調
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分工,建立健全城鎮化工作協調機制。中央政府要強化制度頂層設計,統籌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協調解決城鎮化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推進規劃實施和相關政策落實,監督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本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貫徹落實本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鎮化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加快培養一批專家型城市管理干部,提高城鎮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章 強化政策統籌
根據本規劃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加強部門間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協調配合,推動人口、土地、投融資、住房、生態環境等方面政策和改革舉措形成合力、落到實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等要落實本規劃要求,其他相關專項規劃要加強與本規劃的銜接協調。
第三十章 開展試點示范
本規劃實施涉及諸多領域的改革創新,對已經形成普遍共識的問題,如長期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市棚戶區改造、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發展等,要加大力度,抓緊解決。對需要深入研究解決的難點問題,如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建立創新行政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設市設區模式,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等,要選擇不同區域不同城市分類開展試點。繼續推進創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鎮試點。深化中歐城鎮化伙伴關系等現有合作平臺,拓展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交流,開展多形式、多領域的務實合作。
第三十一章 健全監測評估
加強城鎮化統計工作,順應城鎮化發展態勢,建立健全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和統計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規范統計口徑、統計標準和統計制度方法。加快制定城鎮化發展監測評估體系,實施動態監測與跟蹤分析,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和專項監測,推動本規劃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