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江蘇代表將聯名提交議案,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法》。議案建議,現在各地的城管“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建議成立國家城市管理總局作為主管部門,與住建部“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目前,這份議案草案已被參加全國兩會的江蘇團代表帶上會,并將聯名提交(3月4日《現代快報》)。
時下,由于城管屬于地方主導,沒有統一而明確的標準,因而出現了“每人一把號”的格局,從名稱到編制,從服裝到執法都有很大的差異性。有的地方實行的是大城管制,城市管理的所有執法權都歸集于城管部門,也有的地方實行的是小城管,城管部門僅限于城市創衛和秩序維護。再加上城管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委托執法,這就為違法行政埋下了一定的隱患。若要改變這種各行其是的狀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成立國家城管局實行統一管理,確實具有頂層設計的作用。
不過,這可能犯了機構配套依賴癥,跟政府自身改革和簡政放權的初衷相背離。城管有沒有存在的必要,確實需要進行法律明確。可以說,現有的政府組成部門和執法單位,都承擔著城市管理應有職能,在法律地位和職責明確的情況下,再組建新的城管部門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
2009年,河北省元氏縣曾因為一起糾紛,導致城管大隊被撤銷,一度成為全國唯一一個沒有城管的縣城。雖然距離被撤銷大約7個月后,城管大隊又悄然成立,但功能已經相當弱化,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市容綠化用地的拆遷上。地位和執法的尷尬,也正是城管所處現狀的真實寫照。不過沒有城管的城市,秩序也沒有出現混亂。也正是因為如此,有種尖銳的聲音,要求“撤銷城管機構”。不過城市的現代化離不開城市管理的跟進,如何改變時下的困局,讓城管執法更加正規,需要的是規范行政行為而不是組建統一的機構。
事實上,城市管理不如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安全生產那樣針對單一領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與靈活性。故而對于城市管理也不應有統一的機構設置要求,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城管的最大問題,不在于地位有沒有法定性,如果依照委托和授權執法,城管在法律身份和地位上并不存在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在地方政績的驅動下,其工作方式和手段發生了異化,違法行政的現象和行為不斷增多,又鮮有相關的問責與處罰,助長了執法違法行為的泛濫。比如聘請臨時工或者暴力執法,這些在其他執法領域多少都存在,只不過城管更為嚴重而已。
依法行政在城管系統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即便成立國家城管局也沒有多少實質性意義。規范城管行為的根本出路,在于規范政府自身行為,走依法行政之路,而這不是法律和機構上的疊床架屋就能解決。要知道,政府承擔的社會管理功能很多,城市管理只是其中一個部分,過度強化某個環節的重要性,就會導致從法律到機構的膨脹。就時下來說,用好現有的法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遠比建立國家城管局更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