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印發《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表示為引導居民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1月3日《新華網》)
與之前的“階梯電價”政策相比,發改委、住建部這次的“階梯水價”政策顯然具有更多亮點:一是明確了三級水價的覆蓋面與梯價比例,二是保留了富水地區與缺水地區的價差彈性,三是強調要全面推行成本公開,四是要求不斷提高水價制定和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五是要求通過設定減免優惠水量或增加補貼等方式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這些亮點讓“階梯水價”政策更易讓群眾接受,也能更好地達到預期目的。
“階梯水價”的亮點,只要執行不走樣,就可以化解很多疑慮,比如全面推行成本公開,依法履行聽證程序,就可以避免“階梯水價”成為“只升不降”的變相漲價,至少未來階梯水價的起步價是可以有升有降的;要求嚴格進行成本監審,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就可以避免水企的起步價“報小數”、階梯價“報大數”的問題,從而符合群眾消費實際;規定覆蓋面的依據是月均用水量,就為階梯水價“以年為限”保留了空間,避免季節用水差異增加負擔。
但是,我們注意到,發改委、住建部的“階梯水價”政策,并沒有提到水價的定價模式問題,而這一問題恰恰是實施階梯水價的重要前提之一,因為不同的定價模式就會有不同的成本核算結果,更會有不同的成本控制。比如,傳統的成本加成法,就會導致成本核算粗放卻容易導致成本控制惰性,而現代的目標定價法,則更有利于控制成本開支。就“階梯水價”來說,如果沒有一個科學的定價模式,不僅可能導致成本核算失真的問題,也難以讓作為企業的供水公司實現利潤最大化。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水價的定價模式也各異,有“全成本定價模式”、“邊際成本+承受能力的定價模式”,也有“服務成本定價模式”、“完全市場定價模式”。美國的富水地區還有“累退制水價模式”,在一定基數的基礎上,大水量用戶水價較低,小水量用戶水價反而更高。“階梯水價”也普遍存在,但其角色并不是一種定價模式,而是在劃清居民用水公益性與市場性邊界的基礎上,更好地起到調控作用。
近年來,全國許多地方都進行了“水價上調”,其理由無非是成本上漲,具體來說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人力等成本上漲,二是污水凈化及處理成本上升,三是城市本地水源污染加重,導致調水成本增加。污染導致的成本增加,在“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下,一概由居民負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在人力方面,《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15日的報道說,調查顯示水企職工工資平均比社會平均水平高出了很多,因此廣東省物價局還專門出文,禁止水企職工工資超社會平均工資1.2倍。上市公司公布自來水業務毛利率后,人們也忍不住驚呼:自來水暴利超過房地產!
我國水價的真正的問題,恰恰就在于定價模式的不透明與不民主。政府從來沒有公開過居民生活水價的定價模式,更不用說聽證討論了。因此,為了更好地實施“階梯水價”政策,各城市應該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先通過民主的方式,讓民意來決定定價模式,然后再來討論“階梯水價”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