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最堵月”即將到來,《2013年9月緩解交通擁堵專項行動方案》正式實施。該方案提出,9月有9個重點擁堵日,這幾天各企事業單位可實施彈性工作時間。(見8月28日《新京報》)
彈性工作制在我國已有近20年歷史,原勞動部早在1994年就頒布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但總體來說,我國實行彈性工作的企業并不多,北京市此番也是將其作為化解交通擁堵的措施之一。
其實,我們不能只在交通擁堵的時候才想到彈性工作,彈性工作的初衷也不在此。彈性工作是為了更好的工作需要。目前,歐美已經有超過40%的大公司采取了彈性工作制。一項包括惠普等跨國公司在內的調查顯示,彈性工作能減少42%的拖拉現象,提高33%的生產效率,甚至有德國公司減少了50%的加班費。員工則能靈活安排工作、生活,不用忍受沙丁魚罐頭一樣擁擠的車廂,還因為得到尊重對公司更有歸屬感。然而,彈性工作在我國目前并未推廣。
在我看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需要實行彈性工作。推行彈性工作,有三方面問題需要注意:一是要明確什么是彈性工作。目前實行彈性的工作主要有三種:即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結合制,一天的工作時間由核心工作時間(一般為5至6個小時)和核心工作時間兩頭的彈性工作時間組成;成果中心制,公司對職工的考核僅僅是其工作成果,不規定具體時間,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內按質量完成任務就照付薪酬;緊縮工作時間制,職工可以將一個星期內的工作壓縮在兩三天內完成,剩余時間由自己處理。那么這三種彈性工作是否都能得到法律保障,需要予以明確。
二是適用對象的問題。彈性工作制不能適用于所有單位,如機關事業單位很多是服務群眾的,如果他們工作時間彈性太大,很可能會給群眾辦事帶來不方便。
三是彈性工作由誰決定。很多時候我們看到一個單位是否實行彈性工作、如何實行,基本由老板說了算。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那么實行彈性工作是不是屬于涉及“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問題?如果是的話,那么就不能讓老板一人說了算,而應該充分尊重職工的意見和想法。
目前,彈性工作制只在一些單位嘗試推行,距離大范圍開花結果還較遠。但愿彈性工作制的現狀能夠引起有關方面重視和研究,進而發揮其在社會生產和企業發展、員工利益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