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夏天,酷熱難當,不少市民都成了“蹭涼”一族,在車站、銀行、超市、影院等經營場所,以消費者或“客戶”的名義享受享受清涼。對此,有的場所顯得寬容,有的場所則厭惡甚至驅趕,演繹出城市百態。持之以寬容,可視作相關機構的“涼心”,而進行勸阻,似乎也說得過去,畢竟為市民提供納涼,又不是法定的義務。
社會責任需要大家共同承擔。有些社會責任,并不一定都要白紙黑字地寫出來。顯然,為市民提供“納涼”場所就是如此。提供納涼服務的責任當然需要政府部門去盡力盡責,但是更為關鍵的,需要在觀念上形成為市民提供“納涼”公共義務的共識。
一方面,城市在公共服務體系中,突出對特殊行業如保潔員、建筑工等戶外工作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可以同“防暑降溫”等舉措一并納入管理中予以保障,如設立保潔員專門的休息場所等;另一方面,公共場所、商業機構在確保正常秩序的前提下,應該允許公眾逗留避暑,形成倡導性的義務,并逐步變成慣例,內化為城市成長的一部分,比如西安市免費開放納涼防空洞等。總之,合理利用各項設施、各類資源為更多市民提供消夏避暑場所,是城市公共服務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