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延安城管打人事件”的“劇情”又有了新變化。被踩頭的傷者劉國峰稱,公開信是他委托朋友、一名實習律師馬某起草,他于7日晚11時許,自己注冊ID后發布的。
這消息讓一些本來對劉國峰抱持同情態度的網民憤憤不平。其實,仔細看媒體的報道,還是可以品味出一些弦外之音。比如,據起草公開信的馬某說,“公開信是他們和延安市城管監察支隊協商達成共識”,而延安城管監察支隊隊長姬霖又表示,他們看過原稿,并在征求對方意見的前提下,把“暴力執法”改成了“肢體沖突”。
以劉國峰之名發出的公開信,何必要和城管“達成共識”,城管又憑什么去修改公開信的措辭?光天化日之下跳踩別人的腦袋,是毫無疑義的“暴力執法”,在城管的眼里,竟成了所謂“肢體沖突”。這一詞匯的更換,可見城管方面借“公開信”大事化小的企圖。
事件演變至此,其實公開信究竟是誰所寫,已經不再那么重要。關鍵在于,延安城管的態度如何。因為城管作為公權部門,必須要為自己言行負責。劉國峰作為受害者尚且想著,“給延安人民帶來的傷害表示內疚”,延安城管作為主要責任方,難道不應對延安人民乃至公眾說聲道歉嗎?要贏得諒解,延安城管是得好好寫封“公開信”,反省既往過失,表明悔改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