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垃圾不按規定投放的行為,審議稿明確了處罰措施。其中,可回收垃圾如果沒有投放到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經城管執法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的,將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的罰款,同時,未按規定投放、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