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作為區政府派出機構,相關法律中并沒有賦予相應的行政權力,所以其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然而其在現實生活中卻早已成為人們無法避開的一個機構。街道辦事處的長期存在乃至在公共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特定的歷史成因,它既是管制型社會治理思路的一個結果,也客觀反映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緩慢以及低水平城市化的特點。
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城市化的飛速發展,街道辦事處的地位越來越尷尬,暴露的弊病也越來越多,一方面,“準政府”的定位,使其諸如人浮于事、機構臃腫、效率低下等行政病日漸為公眾所詬病,另一方面,隨著社區的興起,其與街道辦的功能發生了重疊和沖突,正如民政部官員所說,社區沒有手段、沒有服務資源、沒有財力,很多工作難以開展,只能往上反映,“上面重視了就能及時解決,不重視就可能一拖再拖,到最后不了了之”,“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在這種情況下,社區自治必然受到削弱,而作為社區自治應有之義的居民自治更屬無本之木。
銅陵模式將傳統的“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管理調整為“市—區—社區”三級管理,其表層意義在于減少了管理的層級,可以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尤有價值者則在于,它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從政府主導的行政型治理模式向自治型治理模式轉變的樣本。
轉變的要害無非兩點,一是政府放權,二是居民自治意識發達、自治能力較高。銅陵市有一個經典的事例:因為社區居民代表聽證會中多數代表反對,銅陵市一個招商引資近2億元的市級選礦廠項目最終被叫停。“一有事社區經常開聽證會,我們的意見還挺管事”。一位64歲居民的直言形象說明了只要政府放權,以往行政型治理模式下的居民公共參與冷漠病就會不治而愈,其自治能力也會在不斷的日常訓練中快速提升。
因為銅陵模式的示范作用,我們得出“撤銷街道辦可以強化居民自治”的判斷是順理成章的,但要從因到果,有一些條件卻不可不提。
其實于銅陵之前,早在2003年,作為北京市唯一一個“街道級”社區,石景山區魯谷社區就已經承擔著北京市城市基層管理體制綜合改革試水的重任。而媒體報道,八年改革之后,這個社區已漸變為不叫街道辦的街道辦。總結得失,社區工作人員深有感觸地說:“下改,上不改,運行怎么可能順暢?”
這句局中人的感言提醒我們必須把撤銷街道辦這一動作放到更大的背景下考察,如果撤銷形式上的街道辦,政府原有的一些職能沒有得到精簡,只是轉移到了社區,那么我們所看到的社區只是擴大了職權,終不過是原有街道辦的一個翻版而已。
毋庸置疑,要真正實現居民自治的目標,政府限權仍然是至關重要的。只有政府限權,不該管的事堅決不管,居民自治才有足夠的空間。也只有在有限政府之下,社區的職能才不會膨脹,才可能褪掉管理者的外衣,不致成為與街道辦相似的權力很大、責任界定卻不清晰的“準政府”,從而在社區居民的有力監督下向服務者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