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引起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緊接著,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也正式頒布,該法明確“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所謂的“職務與職級并行”,就是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分設、脫鉤,意味著很多沒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正常晉升職級和提升待遇。可謂“一部法規”實現“一錘定音”,“一紙文件”激活“一池春水”,有媒體稱“這一規定將對數百萬公務員的升職和加薪產生影響”。
眾所周知,公務員職務原來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這次新《公務員法》和《規定》,在對領導職務延續以往設置的同時,對“非領導職務層次”進行了調整,比如“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其中,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過去,非領導職務與領導職務相比,無論晉升空間還是各類待遇,都不占優勢。正是由于職級功能的弱化,職務晉升成了公務員價值追求的最大激勵和職業發展的唯一階梯。曾有調查顯示,近81%的被調查者認為職務晉升對公務員的激勵最有效,其中領導職務的晉升比非領導職務的晉升更具有吸引力。隨著新《公務員法》和《規定》的出臺,公務員隊伍中“非領導職務”的表述將成為歷史,職級晉升成為與領導職務并行的另一晉升通道。
客觀地說,公務員隊伍是寶塔形結構,越往上職務越少,并非人人都能晉升。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難的問題更為突出。據專家統計,我國公務員60%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76.7%是鄉科級及以下人員;基層單位99%的公務員屬于副處級以下,90%的公務員屬于副科以下。職務對于公務員來講,既決定著晉升,也決定著待遇,還決定著個人身份、地位和自我價值感、認同感,因而在激烈的競爭壓力下,公務員隊伍管理暴露出不少弊端問題,甚至出現兩種極端情況:一種是為了追求“進步”,不惜找關系、走后門,由此助長不正之風;另一種是因為升遷無望,喪失工作動力,丟失工作狀態,因此造成人浮于事。
推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2014年12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有利于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一定要把好事辦好。”幾年來,從縣以下機關先行實施,到部分省區全面試點,再到目前正式鋪開,如今改革實踐結成制度成果,公務員晉升渠道普遍從“獨木橋”變成了“立交橋”。可以說,新法規、新政策是惠及整個公務員隊伍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職務與職級并行”,讓廣大公務員更加有奔頭、有干頭。一方面,它打破了職務晉升上的“天花板”阻隔。現實中,工作幾十年、職務沒變化的現象比較普遍,正如有人說的那樣,“科員有可能一輩子是科員,正科一輩子是正科。”毫無疑問,實行職務與職級掛鉤制度,從源頭上、根本上有力改變了這種狀況。另一方面,它解決了待遇安排上的“一刀切”問題。與過去因為職務上不去而待遇提不了相比,現在職務與職級并行的一大利好,是職級與待遇掛鉤。就是說,那些不能晉升職務者,可通過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一定程度上講,職級晉升和待遇提升沒有后顧之憂,會讓廣大公務員看到奮斗目標和發展前景,看到自己的努力付出得到應有回報,進而有利于增強事業心責任心、增進榮譽感自豪感,對于摒棄“官本位”思想、培樹良好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具有重要意義。
當然,“有奔頭”并非“熬年頭”,“有干頭”不能“等出頭”。其實,不管職務還是職級,都是工作的擔子、干事的平臺和奮斗的階梯。站在公務員的角度,職級晉升的空間擴大,也意味著組織管理更嚴、自我要求更高。因此,廣大公務員群體應當正確理解新法規、新政策,珍惜晉升機會,進一步激發工作動力、煥發干事熱情、燃發奮斗力量。同時,作為各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新法規、新政策,把好晉升關口,真正把機會留給那些勤奮工作、認真干事、努力奮斗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