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監督法和預算法、審計法等法律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省級人大常委會最近都專門聽取了本級政府2016年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從國務院和各省級政府決算報告、審計報告來看,近年來各級財政預算規范性不斷增強,預算執行情況進步明顯,財政支出結構也不斷優化。不過,國務院和多數省份的審計報告依然曝光了許多問題,其中不少問題都是“似曾相識”,可以說是“屢審屢犯”。有的問題,甚至在連續十幾年的審計報告中都是“似曾相識”,一直比較突出。
每次審計報告公開后,涉及的相關單位都會表態要認真整改,也都會采取切實的行動,不少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員甚至被追責。但是,審計高壓態勢下,問題卻依然重復出現、“屢審屢犯”,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僅靠涉案單位和人員積極整改是不夠的,我們更應當關注其背后的深層次問題。這些深層次問題不解決,“屢審屢犯”的問題也就不會根絕。
比如,審計長胡澤君作的審計報告提出,審計部門抽查重大項目實施情況發現,至2016年年底,有188個項目應開工未開工、244個逾期未完工、5個無法實施,導致中央基建投資58.47億元(占安排投資總額的51%)閑置。不按計劃開工導致資金閑置當然是有問題的,但問題產生的原因也值得關注。比如,某地一個綜合社會福利機構項目,雖然計劃獲批,但征地拆遷中遇到了諸多障礙,規劃設計也需要調整,導致無法開工。但這筆資金又不能臨時用于其它項目,哪怕是非常重要的民生項目,只好閑置。事實上,遵循目前的模式,按照建設項目編制預算、撥付資金,類似的問題還會出現。
近年來,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一直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國務院審計報告指出,至2017年3月底,審計的16個省、16個市和14個縣本級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政府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余額,較2013年6月底增長87%,其中基層區縣和西部地區增長超過1倍;7個省、6個市和5個縣本級2015年以來,通過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等形式,違規舉借的政府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債務余額有537.19億元。這說明,雖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但在不少地方,債務增長的速度還是非常驚人的。不少地方政府頂風作案,違規舉債,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科學的政績觀和考核評價機制。有一些地方,領導干部開會時,排座次甚至按照GDP來排,這種考核和評價標準,很容易驅使地方政府領導不惜一切代價去抓GDP,其中,舉債投資拉動成了一個重要路徑。
轉移支付中,一般性轉移支付偏少、專項轉移支付過多,一直是審計報告中重點強調的突出問題。2016年,中央財政預算中,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雖然有了新的提高,但財政部上報2016年專項轉移支付仍然有94個專項,執行中實際細分為279個具體事項,部分專項整合后仍按原渠道、原辦法分配和管理;在一般性轉移支付的7大類90個子項中,有66個具有指定用途,體制結算補助和固定數額補助中有76%也指定了用途。這一問題解決緩慢,根源恐怕要從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上去尋找。我國現行財政體制還是1994年確立的,20多年里,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財政收支規模增長近80倍,原有的財政體制已很難適應現代財政管理的要求。每年審計反映的很多問題都表明,單純強調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并沒有多少實質意義。
因此,要想解決預算執行中的“頑疾”,從根本上解決“屢審屢犯”的問題,除了要加大整改、強化督查、嚴肅問責外,更重要的是要找準“病根”,標本兼治。
首先,要著力完善財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是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利益分配關系的一項重要制度,財政體制的核心是明確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與支出責任。正確劃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同時,要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水平和自主支出能力;在整個轉移支付大框架保持不變情況下,應進一步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即均衡性轉移支付比重,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對于專項轉移支付中有一些可能會影響到市場公平競爭的項目,還要進一步清理和歸并。
其次,要完善轉移支付特別是一般轉移支付制度,在嚴格程序的前提下,盡量給地方政府綜合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權力,使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機動和調節余地。目前,在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買醬油的錢不能買醋”,否則就是違規。但現實中,撥付到基層的錢,往往項目不少,但每個項目的資金都不多,執行過程中都缺錢。因此,建議在下放事權、財權的基礎上,提高轉移支付預算年初細化到地區的比例,使其能夠納入地方統一預算,并給地方更多對資金的調節使用權力。
再次,要加大政府債務法治化管理力度。在預算法修正后,有的地方政府開始通過“黑箱”操作方式舉債,從而繞開公眾和人大監督。 這其中,最常用的就是不規范的PPP(公私合營)模式。規范的PPP模式,在社會資本和政府資本的結合方面,確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解決了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短板問題。但是,如果通過非規范的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異化模式變相舉債,則容易引發嚴重的債務風險。因此,必需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政府債務的舉借、方式、使用、歸還、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嚴防變相舉債行為發生,從而使政府舉債沒有任何旁門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