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央視新聞在微博上發出一條《遠光燈晃眼 行車記錄儀還原撞人瞬間》的新聞視頻,隨后各大新聞網站官博進行了轉發,許多民眾的微博都被這條消息“刷屏”。該視頻的來源是肇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不少網友在觀看視頻后都大呼肇事者冤枉,從視頻畫面來看,由于對向來車長時間開啟遠光燈,肇事者發現有行人時已來不及采取制動措施,導致了這場悲劇。
粗看微博上關于此條消息的網友留言,大致都在表達對濫用遠光燈行為的深惡痛絕,更有部分網友寫出了自己因對向來車濫用遠光燈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經歷。從網友的反應不難看出,被“遠光燈”傷害過的人群絕不占少數,甚至在網友總結的影響交通安全“12宗最”中將“最可恨”這一“光榮稱號”頒給了濫用遠光燈行為。
汽車遠光燈的設計本意是為了幫助駕駛員在夜間更好地觀察道路情況,提高夜間行車安全度,但為何在交通事故中頻頻成肇事“兇手”,與設計理念背道而馳?
據交通部數據統計顯示,我國每年發生的夜間交通事故中,有40%以上與不規范使用遠光燈有關, 且呈不斷上升趨勢,其中有四類司機是濫用遠光燈的“??汀保旱谝活愂切履民{照對燈光使用不熟悉的無知型,第二類是以自己看得清楚、不管他人死活的自私型,第三類是開著豪車顯擺燈光明亮的炫耀型,第四類是看見別人開遠光燈自己也開著的報復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四種情況下不能使用遠光燈,但為何濫用遠光燈的行為屢禁不止?這與公民道德素養的缺失及制度管控的缺失不無關系。公民的怕事心理,即便碰上忍忍就算了,害怕引火燒身,不“多管閑事”;濫用遠光燈行為鮮被處罰,交管部門執法取證難,濫用燈光違法成本低,這些現象都滋生了濫用遠光燈行為,不斷釀成夜間行車悲劇。
遵守交通法規是公民的義務。紅燈停,綠燈行,只有人人都遵守交通法規,才能更好保障高效有序的交通運行。無知濫用不是理由,自私自利應被譴責,顯擺炫耀更該克制,打擊報復必受處罰,濫用遠光燈不僅是對交通法規的違反,更是對社會道德的敗壞。道德是公眾的利益導向、法規是公眾的安全保障,需要我們共同遵守和維護,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不僅是履行義務,也是捍衛我們自己的權利。
加強制度管控是交管部門的責任。多數人的怕事心理被少數人的囂張行為所綁架,打擊交通違法行為需要交管部門強拳以對。在交通環境中,交管部門是交通秩序的維持者,是交通安全的保護者,防止和打擊這類交通安全“隱形殺手”交管部門責無旁貸。而濫用遠光燈這一行為在實踐中存在執法取證難、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更是需要交管部門對癥下藥,推陳出新,從技術手段、工作機制、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共同打擊濫用遠光燈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杜絕“晃”出的交通事故;讓目擊者敢于直言,還社會公平正義的氛圍;讓交通參與者放心出行,還公民健康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