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倫:遠洋地產開發事業一部(京津冀瓊)市場總監
今天討論的主題與我關聯密切:我曾寫過關于公共產權問題的畢業論文,所做的企業也已涉足城市土地規劃領域。《意見》提出,要通過“推廣街區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逐步打開”等措施“優化街區路網結構”。這一目標能否實現?
首先,按照相關法律及合約規定,居住區公共土地的使用權歸業主共有,業主需為小區中的景觀、道路、衛生、水電等支付物業費。若要“打開”小區,我們需更改相關的行政法規;
其次,我們應從政府、開發商,購房者與公眾4個層面作出分析:
第一,由于近年來中國房地產發展速度過快,所以地方政府在短期內出讓了大量未細致切割成路網的大塊土地。其責任并非全在政府,我國的城鎮化速度一日千里,這是所有人都始料未及的,過短的時間使政府在供應土地時來不及考慮規劃;
第二,開發商熱衷于建設封閉小區,是因為封閉小區更易實現景觀最大化、安全便利化、管理節約化:房子是否容易售出,景觀很重要;外門、道路越少,居住區越安全,管理越經濟、方便;
第三,購房者的關注點有三:安全、舒適、便利。經濟發展致使城市人口構成越來越復雜,購房者選擇居住地點時需考慮老人、孩子、財產等的安全問題,相比開放式小區,封閉小區優勢明顯;
第四,對于推廣街區制,公眾心態相對矛盾:公眾也是購房者,他們在希望更多居住區“打開”以利于交通的同時,也希望自己的居所保持封閉環境,不被打擾。
在我看來,要想順利實現“優化街區路網結構”目標,我們應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合約一旦簽署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因此已簽訂合約的封閉小區不能隨意更改,但是截斷道路、妨礙交通的小區則應打開;第二,除優化小區外,實現公園等公共建筑的開放式建設、增加路網等都是解決交通問題的有效途徑。
“推廣街區制”的核心并非“拆墻”,“拆墻”并不意味著“路通”。站在政府角度,若能實現土地的小型化供應,在出售土地前做好道路規劃,開發商自然會在建設時保留路網;站在市場角度,購房畢竟屬于市場化行為,居住區建設也應順應市場需求,在物業管理中保留一定的封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