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理整治地名不規范的現象,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3月22日在北京召開會議,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指出,將重點清理整治居民區、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橋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3月23日 中新社)
近年來,一些地方對地名文化的破壞,的確是很嚴重的:有些地方輕易亂改地名,導致許多具有深厚文化內涵的地名快速消失;有些地方盲目崇洋媚外,“曼哈頓路”、“柏林小鎮”等地名層出不窮……2014年全國地名普查發布的數據顯示,1986年以來,我國約有6萬個鄉鎮名字、40多萬個村名被遺棄,永遠地存在于歷史的塵埃。這樣的現象,對地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害。
對于一些地方隨意更改地名,一些人的觀點是:無所謂,因為地名不過是一個代號罷了。但實則不然,從經濟的角度來看,輕易地修改地名,需要付出不小的經濟成本,與之配套的路標、地圖等也需同步更新;而從文化的角度來說,不少地名的背后,承載著不少的歷史信息,積淀著深厚的文化基因,是鄉土文化、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集中體現,隨意更改地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對當地文化的一種摒棄。
源于此,歷史地理學家譚其驤曾將地名比作人類歷史的活化石。而在不少專家學者看來,重視地名文化就是重視國家與民族的歷史,“任性改名”改丟的不僅是“鄉愁”,更是整個民族的記憶。對于地名文化的規范與管理,我國并不缺少相關的依據: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出臺《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應當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同時,民政部亦出臺《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指出“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范地名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進行處罰。
遺憾的是,即便有明確規定,但這些年隨意更改地名的行為,還是時有發生。這一方面,自然是因為《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只明確了需要進行處罰,但并未明確處罰的具體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源于權力不受限制,一些地方“改地名”往往是領導拍腦袋決定,這也使得一些地名“越變更越沒文化”。當然,無論什么形式的“改地名”,基本上都是為了趨“名”逐“利”,當改地名陷入“名利”這樣的沉疴,失去文化底蘊便不足為奇。
就如今而言,國務院對地名文化保護的強調,就是一次很好的契機。這就是說,保護地名文化,不能再停留在紙面上、口頭上,而必須照進現實。真要保護好有文化的地名,就必須構建地名文化建設長效機制,推動地名文化建設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比如,建立必要的民意程序,即便要改名,也需充分征求民意,約束“權力任性”;再比如,建立一定的處罰機制,一旦一些地方的改名不符合相關規定,處罰必須及時跟上。唯此,地名文化才能更好地保護好,鄉愁文化也才能更好地承載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