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臨時工”,這一稱呼對公眾來說并不陌生。不論是警察、城管還是稅務工商等,只要是有執法權力的單位,往往都會有臨時工的存在。近年來,臨時工出名卻并不是因為他們存在的廣泛性,而是因為他們出現的“關鍵性”。很多執法不當的行為被爆料,并引起廣泛關注的時候,往往是臨時工出來承擔全部責任。他們早已在人們印象中成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背黑鍋的代名詞。
“臨時工”究竟是怎樣一種工?城市化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于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1989年10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首次對“臨時工”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睆倪@一概念可以看出,“臨時工”具有兩個屬性:崗位的臨時性和短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