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拍攝了一段視頻:一城管將小販壓在花叢中,掄拳暴打,情緒激動,并不準圍觀群眾拍攝。事后,警方表示還在進一步調查,石牌城管隊值班領導表示這名涉事城管是新來的,當時情緒比較激動。(5月4日光明網)
近年來,城管粗暴執法的新聞屢見報端,城管常以“惡漢”形象示人而倍受社會熱議。縱觀這些城管暴力事件,最終多以當事城管為“臨時工”被開除收場,“臨時工”一詞可謂是紅遍大江南北,成為城市管理者的一塊遮羞布。
一石激起千層浪,城市管理者“臨時工”的說法已讓人們感到是莫大的諷刺,而如今石牌城管隊值班領導對暴力執法的隊員定義了“新來的”稱謂。應該說,從“零時工”到“新來的”,都不是暴力執法的理由,也不應是開脫打人責任的說詞,更不是打人免責的擋箭牌。如果說“臨時工”是一塊遮羞布,那“新來的”頂多就是一張“尿不濕”。作為城管主管部門每次遇到暴力執法事件,就如此忽悠來忽悠去有何意義,為何不從自身查找原因,真正破解城市管理難題。試想,一味地在“臨時工”、“新來的”找原因,那城管暴力行為又何時是頭?
不管是“臨時工”也好,“新來的”也罷,其行為都應在“法”的框架內,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其身份都是城市管理者,其職責是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秩序,而不是惹是生非,更不應公權私用欺侮百姓。其作為公權人物,自當應受到來自群眾、媒體、社會的監督,其言行自然應符合城市管理者規范。
從某種程度上說,在城市管理隊伍里沒有“正式”和“臨時”之分,也不應有“老來的”和“新來的”區別,不管是“正式”的、“臨時”的、“老來的”或“新來的”,只要你從事城市管理工作,都應是城管隊伍中的一員。在要求小商小販等管理對象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同時,自身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以自身的不法去要求別人守法,這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又如何去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非要刻意提到“新來的”,其不外乎是強調其業務存在不熟悉,規定不清楚,如果真是這樣,那挨打板子的就應是其所屬的城管部門,其日常業務培訓到位嗎?上崗前教育有瑕疵嗎?“臨時工”、“新來的”這些看似不著邊際的借口,其實毀掉的是城市管理者自身的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城管將小販壓在花叢中,掄拳暴打,顯然已涉嫌違法,因此,其理應依法受到處理。從法律的角度看,“臨時工”、“新來的”是城管單位的內部問題,對外都是代表城市管理部門,其違法行為,絕不只是處理肇事的”臨時工”或“新來的”就可以推卸責任,當然更不應是簡單地批評而草草了事。
筆者認為,如果不真正解決地方領導的法治觀念問題、執政理念問題,如果不能真正做到城市管理以人為本,為民服務,就無法解決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粗暴執法問題,“臨時工”、“新來的”等等暴力執法事件還會頻頻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