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這是中央層面首次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出專項部署。
近年來,不時有聲音建議廢除城管部門,將其職能轉由其他執法部門執行。這顯然是一種不現實的想法,尤其是新一輪城鎮化風生水起,城市管理工作越發重要,城管執法不可能被削弱。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厘清城市管理工作的體制機制,框定城管部門的職責權限,加強城管執法隊伍規范化,就顯得十分迫切而緊要。
此次,《意見》解決了城市管理工作中諸多久懸不決的問題,比如,在國家層面明確了由住建部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框定了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提出到2017年底,實現城管執法制服與標識的統一。至此,運行多年的城管部門終于擺脫“妾身不明”的尷尬,從法理、體制和機制上正式入列執法“正規軍”。
城管部門的總癥結在于體制不暢?;赝麌鴥瘸鞘泄芾砉ぷ鳎宦纷邅砜目慕O絆,從一開始合法性存疑,到具體運作中職責不清、無所不包,再到執法過程中備受公眾抱怨、質疑,都可以歸結為制度成因。
一方面,隨著城市不斷發展,城市管理與服務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例如,城市日常管理中的市容環衛、城市規劃、綠化管理、公共交通等方面,都需要有專門執法隊伍,城管機構的設立確有客觀需要。但另一方面,無論是執法授權、機構建制、財政支出還是人員配備,城管部門在各地行政序列中都處于“弱勢”地位。試想,城管連一套正式的制服都沒有,上街執法又有誰會服氣?
城管隊伍的問題則出在“臨時工”。正因為城管執法本身職能混亂,人員編制緊張,各地城管招聘了許多素質參差不一的協管人員,進而激發或加劇了城管執法的矛盾?;仡欉@些年來與城管有關的新聞報道,“城管打人”肯定是一個高頻詞。輸入“城管打人”進行搜索,相關事件可謂層出不窮,司空見慣。人們一定還記得,以往發生的眾多城管執法事件中,一查下去就算不是協管員干的,也難免有協管員參與其中。這讓不少人質疑:怎么又是“臨時工”?實際上,在一個過度依賴協管人員參與執法、且協管人員往往沖在前頭的機構,出現這種現象再正常不過。
盡管這些年發生了那么多起“城管打人”事件,“臨時工”現象也備受詬病,但問題卻不僅未受遏制,反而有向基層蔓延的傾向。眼下連街道一級都有相應的城管科室,可是由于未配備正式執法人員,大多是基層協管人員,基層城管執法往往簡單粗暴,這無異于給城管執法埋下地雷。對此,《意見》要求,協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并規定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后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這話說得很清楚,今后不能再以這是“臨時工”干的來推卸部門責任。
“城管打人”既是城管執法隊伍混亂的表現,也是城管體制機制存在種種弊端的結果。只有當“城管打人”不再是高頻熱詞,乃至被徹底丟進歷史的垃圾桶,那時候就能說,城管工作已真正步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