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在討論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時,李克強總理舉例說:“我看到有家媒體報道,一個公民要出國旅游,需要填寫‘緊急聯系人’,他寫了他母親的名字,結果有關部門要求他提供材料,證明‘你媽是你媽’。”對此,總理質疑道:“辦事機構到底是出于對老百姓負責的態度,還是在故意給老百姓設置障礙?”李克強總理沒有提到的是,這位公民最終只需向旅行社交納60元錢,就不必再“證明你媽是你媽”了。
被總理點名的“證明你媽是你媽”式尷尬并非個例:西安曾有市民因遷轉戶口,被要求證明“我爸是我爸”,為此四處奔波,不得不請91歲的老父親回原單位開證明,最終從父親1963年的干部履歷表中找到自己的確是父親兒子的“蛛絲馬跡”,然而即使拿到了身份證明,該市民還是無法遷轉戶口;杭州某市民的銀行存單是用女兒名字開戶的,取錢時卻被告知,僅靠戶口簿無法證明父女關系,必須要出示女兒的出生證明,以證實“我女兒是我女兒”,該市民不得不來回往返去找壓箱底的出生證明——談及此事,他不無感慨地說:“我也知道銀行是為了我們的資金安全,但總該人性化一點吧?”
就在不久前的8月6日,溫州瑞安市塘下派出所又現一出“證明你媽是你媽”案例:事件當事人是現年45歲的塘下居民陳先生,陳先生的弟弟一直旅居歐洲,母親蔡女士希望出國探望。陳先生咨詢后,按照大使館要求,帶著載有自己(戶主)、母親和弟弟個人信息的戶口簿到瑞安市公證處,公證母親和弟弟的確是親屬關系。該公證處卻堅持要求陳先生到派出所開具“母子關系證明”,理由是:母親、弟弟都不是戶主,非戶主之間出具關系公證,需要派出所先出證明。于是陳先生不得不到塘下派出所求“證明”。
陳先生拿到的“證明”與一般證明略有不同。在常規證明材料的下方,派出所民警附了這樣一番話,“公證處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戶口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件。上述兩人的身份信息及相互關系已充分反映在戶口簿上。如有疑問請詳參戶口簿首頁‘注意事項’第一項。如對戶口簿真假存在疑問,請公證處人員來塘下派出所進行核對”。對此,開具證明材料的派出所警官表示,材料與附文都出自自己之手。他說,戶口簿是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其效力要高于派出所證明,“我覺得戶口簿上的信息已經很清楚了,這種‘你媽是你媽’的證明沒必要開。不過為了不讓陳先生白跑一趟,還是開了證明”,“即便公證處有懷疑,認為戶口本是假的,作為收費服務,也應該由公證人員來核實真假”。至于附文的目的,該警官坦言:“希望相關機構多為群眾考慮,讓老百姓辦事情少來回折騰。”
公證處為何一定要求陳先生拿到派出所證明?該處負責人的解釋是:按照規定,如果公證戶主、非戶主間的家庭關系,提供戶口簿就可以;但如果要公證的是非戶主間的家庭關系,除了戶口簿外,還要提供當地派出所或鄉鎮政府、工作單位的證明。該負責人稱,非戶主之間的關系雖可通過邏輯推斷確認,但公證處無法這么推斷,因為存在其他情況——“如果是繼子呢?”負責人表示,戶口簿是無法顯示親生還是過繼關系的,但在公證處出具的證明上,按規定又必須標明是何種關系。“至于民警說的‘讓公證人員前往派出所核對’,這已經屬于調查、取證,不在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內。按規定,公證處只核實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材料只能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提供。”該負責人認為,他們從頭到尾都在按規定辦事,并沒有不妥之處。
作為典型的中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形式,單位制及其衍生出的“證明制度”被沿用至今。民眾辦事被要求到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早已被視為正常的社會現象,如今卻引發各方吐槽。百姓為此幾經周折,所開證明內容“奇葩”,且不一定具備相關效力。辦事機構對此也不勝其煩:日前,天津市下發《關于規范社區居委會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列出《社區居委會日常出具證明事項明細表》,為社區居委會“減負”;8月22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也發公告稱,身份證明、償還能力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房產情況證明、死亡證明等18項證明不應由公安機關出具……
從總理到民眾、從辦事者到辦事機構,“證明”幾乎已成為各個群體“不能承受之重”,甚至有評論稱“證明”是各方“互相折磨的典范”。在諸多質疑聲中,“證明”是否仍有存在必要?即使面對多方質疑,“證明”仍不見消弭、取締之勢,其隱于背后的內在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