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臺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記者從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已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停止向個人開具(無)婚姻登記證明。據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為了證明個人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過結婚,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則是證明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即通稱的“單身證明”。(9月16日《新京報》)
民政部門不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似乎是簡政放權、破解證明難、便民利民的重大舉措,實則非也。在各部門間信息不共享、誠信缺失的現實下,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未必是便民利民,反而是加劇民眾辦事難、證明難的怠政和懶政。
身份證明是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服務職能的必要前提。證明是用權威機構出具的憑據,來佐證居民的身份屬性、人際關系或社會關系的真實性,防止有人在獲取資格、享受待遇及辦理事項時弄虛作假。婚姻關系證明對社會個體行使權利,證實身份屬性,維護自身權利具有至關作用,可以說,是民眾辦事所必不可少的證明。
婚姻關系證明決定著某項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某種權利處分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夫妻共同行為。典型的如,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產權證書上署名者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那么,個人購置不動產物時提供單身證明或結婚證明既有利于購買者個人權利的維護,也有利于物權登記部門查清權屬關系,以免產生糾紛。如果不要求出具相應證明,則否定性的證明比肯定性的證明要容易得多,也更容易導致權利義務關系混亂。如不動產登記時,如果當事人希望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出具結婚證,如果希望登記為個人財產,在不出具“單身證明”的情況下,只要否定已婚事實即可。加上物權登記部門并不掌握個人真實婚姻信息,這給已婚者轉移財產,損害另一方權利帶來極大便利。債權債務關系中,更是給夫妻一方合謀逃避共同債務,損害債權人權利留下空子。
此外,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無疑會加劇民眾辦事難。夫妻離婚糾紛中,不想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隱匿乃至損毀結婚證達到拖延對方目的。譬如,甲起訴乙離婚,不想離婚的乙將結婚證損毀,民政部門又不出具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甲不能證明與乙存在婚姻關系,法院也就無法受理甲的訴訟。縱使法院可以依法調取有關證據,但由于尚未啟動訴訟程序,甲連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都沒有。等于離婚自由掌握在不想離婚一方的手中,另一方成了木偶。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和職能分工,民政部門不能約束其他部門,民政部門不出具證明并不代表其他部門不要求公民提供該證明。如此以來就印證了公眾的擔憂,即民政部門不出具,其他部門卻需要,讓辦事群眾處于“兩不管”地帶,無所適從。
破解證明難,應理順權責關系,分清哪些事項需要證明,哪些勿需提供證明,并明確證明責任由誰承擔。簡而言之,必須先解決并清理要求民眾提供證明的事項,才能再談取消不出具證明的話題,否則就是主次不分。指望以不出具證明來便民利民實則是顛倒主次關系,開錯藥方的懶政。部門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實現時,出具證明就是有關部門必須承擔的服務職責,不能輕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