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廣東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第一批20項“廣東公安改革惠民舉措”,其中,廣東省內居民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無須回原籍地。
看到“無犯罪證明”,很多人會報以呵呵,長時間以來,被這個來由莫名的證明文件雷到、難倒的,可不僅是個別人。證明你媽是你媽不容易,證明你自己沒有犯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2015年7月,廣州前檢察官楊斌,因辦理實習律師手續而被要求提供14歲開始不中斷的“無犯罪證明”,其一紙訴狀將廣州市律協告上法庭。經媒體梳理發現,無犯罪證明這個東西,不僅法律依據模糊,而且在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也是“十里不同俗”,比如說廣東中山警方出具的“無犯罪證明”模版,壓根兒就沒有起始日期的要求,反倒是有一句程式語言提及,“經全國公安系統聯網查詢比對,未發現有犯罪記錄在案”。
哦,無犯罪證明原來是可以聯網查的,正如此前備受該證明煎熬的人們所抱怨的那樣,公安局在電腦上順手操作幾個按鍵就可以搞定的東西,卻需要被證明人多方奔波。要么認死理把有關部門告上法庭,要么托關系走后門,遵循所謂的行業潛規則。此次廣東省公安廳的“無犯罪證明”規定,以惠民措施的名義打包發布,一個詞切中了要害,那就是“惠民”:此前設置那么許多條條框框,除了給納稅人平添煩擾和不快,事實證明并沒有什么用。不用市民為了一紙證明再四處奔波,也不用再求人了,就這么一夜之間so easy了。
接下來的問題是,無犯罪證明這個東西,到底為什么存在,其適用的范圍和邊界到底在哪里。還是以擁有司法資格證書的公民申請律師執業為例,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需要無犯罪證明,更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從14歲就開始自證清白,比如上海,只需要一份本人簽署的承諾書,而在北京,只需到現戶籍所在地開無犯罪證明就行了。從事類似律師、法官等法律職業,或者進入國家公職機構,確實有法律依據要求“未受過刑事處罰”(但還依然有“過失犯罪除外”的條款),這或許是無犯罪證明的源頭所在,但各地《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規定》中并沒有對相關證明給出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說“依法制定”。追根溯源去看,判定一個公民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可以有多種方式,卻獨獨不該強迫公民去自證清白,現在經由地方警務部門出臺惠民措施,將辦理“無犯罪證明”的手續做了最基本、早該如此的簡化,值得肯定,卻也同樣應該繼續思考和追問。
說起來,除了參軍入伍、考取公職、律師執業等嚴肅場合,有法定的無犯罪記錄要求,社會上的大多數行業對是否曾經犯罪不該人為設置門檻,即便曾經犯罪,已經領受了法律懲處,其再次步入社會之后就不該被歧視,無法出具無犯罪證明,是否就不能去做一份普通工作?刑事案件偵辦過程尚且“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日常化的生活中又有什么道理要求公民自己去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無犯罪證明即便有必要存在,也應當經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
無犯罪證明,不僅是該不該便民惠民的事,而且事關要不要把一個普通公民當作無罪的人來看待,一紙證明,茲事體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