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異地掛失這種小事,成了需要“深改”的大事。毛病就在于,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政府信息不能共享。
信息技術為政府信息共享的發展提供了基礎平臺。中國的政府信息共享雖然也取得有目共睹的進步,但仍面臨一系列難以解決的突出問題。以企業基礎信息共享為例,表面看,工商、稅務、質檢部門進行企業基礎信息共享的硬件設施投入并不高,只需要幾十萬元。但當企業基礎信息共享成為一項長期業務時,工商部門作為數據的供應方,就需要十年如一日地支付維護數據的人力、財力,這個成本并不小。
政府數字信息權屬并不清晰,造成不少政府部門將政府數字信息的產權歸屬特定部門,導致資源“部門所有”。不少政府部門甚至將所掌握的政府數字信息,當作尋求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籌碼,有意或無意地設置信息共享壁壘,阻礙政府數字信息共享順利進行。
在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與信息共享的實施程序相關的條文也存在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應當信息共享”、“實現信息共享”、“推進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平臺、制度)”等提法是有的,但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擁有共享其他部門信息的“權利”。
另外,中國每個官員的政治激勵,依賴于其在橫向同級中的業績排名。在一些地方,部門“合作”可能就被置于較次要的地位上。而且,為橫向同級部門提供有關信息,也不屬于政府部門的正式職責范圍,因此,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就成為了一個可選項目,而不是必選項目。
而且這背后還有責-權-利平衡的問題。一個部門提供了共享信息,就要對信息不準甚至錯誤、信息可能涉密等承擔相應責任和風險。符合生育條件的公民開不出準生證的新聞,就是因為有的部門不愿意承擔信息共享的責任,不愿意敲一個公章證明屬地的居民是“初婚初育”。
政府部門之間信息不能共享的積弊已經太深、太久。如今,哪怕是解決“小問題”,也要下大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