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24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務院醫改辦專職副主任、國家衛生計生委體改司司長梁萬年介紹了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政策。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大病醫保標準的明確,即發生高額醫療費即大病。(7月25日《人民日報》)
這個標志的提出,按道理也是與國際接軌了。國際上有一個通用概念——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就是將一個家庭的總收入減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為分母,這個家庭一個年度內累計的醫療支出作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著這個家庭發生了災難性的醫療支出。
不容否定,過去具體換算到中國,報銷比例要達到50%以上,由于報銷比例過低,不能解決問題,導致發生家庭災難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那么,今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保籌資水平的提高,報銷比例會逐步提高,各地要逐漸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是不是就可能將因病致貧解決再萌芽狀態了呢?
答案顯然也難是肯定的。事實求是說,過去從倫理學角度、醫學角度界定大病標準,確實有一定的局限,因為一些病夠不上危及生命、導致死亡,或者一些病不到大醫院,但天長日久耗費下來,也花了不少錢。但同樣,打破病種和小醫院治療,明確“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病就是大病”后,不見得就是完美無缺。
貧富差距懸殊緣故,國民在就醫面前,也是千差萬別的。一些有錢人,或者一些有單位埋單的人,通常是小病大治,費用高得不行;而一些掙扎在貧困線人家,即便報銷下來自己也很難承受自己支付那部分,所以通常忍痛乃至冒著生命危險“大病小治”,或者“小病不治”,甚至是“絕癥自治”。比如,媒體披露的百姓自己給自己鋸腿,自己給自己剖腹,自己給自己透析,自己給自己切割腫瘤……
對這部分人,自然就很難享受到將來推行的所謂“大病醫保標準”新政。本來,推行這項新政,是消除百姓因病致貧,讓人不至于“望醫生嘆”,可如果結果成了一些小病大治者的專利,而該自己鋸腿的還是自己鋸腿,該自己剖腹的還是自己剖腹,該自己透析的還是自己透析,該自己切割的還是自己切割,那么新的界定醫保標準,又如何能盡顯制度進步與優越?
所以,我個人以為,即便是啟動新的醫保標準,但還是不能放棄舊的醫保標準。特別是,要采取措施消除“小病大治”,以及采取措施消除“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絕癥自治”等情形,消除標準現實兩張皮現象,再努力實現應保盡保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