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2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3年以來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涉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工作情況。最高檢職務犯罪預防廳副廳長陳正云表示,截至今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涉農和扶貧領域職務犯罪2.9萬人,占同期檢察機關立案查辦職務犯罪總人數的22%,總的來看,涉農扶貧領域的職務犯罪仍在高位徘徊,處于易發多發的態勢。
突破一案,帶出一串,端掉一窩,大量涉農貪腐案件讓人觸目驚心。近年來,隨著反腐的逐步深入,與打老虎相對應的“拍蒼蠅”同樣備受矚目,“小官巨腐”現象提示我們,來自基層的腐敗性質惡劣,同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涉農腐敗為何如此嚴重?背后原因錯綜復雜,過去的討論經常會提及農村地區的社會生態,比如它特殊的人情關系,向來被視為貪腐現象的重要影響因素,陳正云也表示,“文化層面上的根深蒂固是根治涉農貪腐的難點,也是最大的危害”。客觀地說,人情因素為基層治理帶來了挑戰,但是顯然不能簡單地將問題歸咎于此,涉農貪腐現象就和其他腐敗現象一樣,與相應的政治生態息息相關,今天討論農村反腐,顯然無法回避基層治理這個宏大議題。
基層治理亂象叢生,大量案例顯示,基層權力得不到監督,地方民主沒有發揮作用,媒體描述的基層腐敗現象中,多數甚至與地方黑惡勢力存在關聯。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報中提到,村“兩委”負責人案件占涉農貪腐比例較高,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兩委”成員以及村組干部、鄉鎮站所工作人員等擁有的權力非常大;另外,他們在各項資金的申報審核、項目審批立項、專項款物管理等方面幾乎不受監督和制約,“一支筆”“一言堂”現象十分普遍。顯然,這兩方面的問題都無法用人情來解釋,權力一旦缺乏制約,滋生腐敗就是必然的結果,解決涉農腐敗的權力制約問題,歸根結底還須靠現代的治理方式,即強化法治和監督。譬如涉及資金使用的問題,應有一套固定的審計程序,缺失了這方面的工作,腐敗無疑會更為猖獗,目前基層治理的缺陷,表面上看是人情社會帶來的監督意愿不足問題,其實深層次的機制漏洞更值得注意。
長遠來看,為抑制涉農貪腐現象,今后有必要從完善基層治理的高度拿出一套解決辦法,無論是自上而下的管理還是基層民主的監督,都須確立一套權力制約的規范。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提及的涉農腐敗問題,還涉及涉農扶貧這一重要背景,所謂的基層干部貪腐,主要是利用權力以及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騙取農民各項補貼資金,扶貧資金被當成“唐僧肉”。扶貧資金被騙取,固然與權力未受到有效監督有關,但客觀地說,也與扶貧策略存在一定關聯,通過何種方式來扶貧,同樣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總的來說,過去的扶貧是政府主導,這是種簡單易操作的扶貧方式,但缺陷也顯而易見,不但資金可能被挪用,效率也相對較低,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越扶越貧,甚至一些地方以保住“貧困”的帽子作為政府的首要任務。其實,扶貧是一種有著濃厚公益色彩的工作,要實現比較好的扶貧效果,最好的辦法是盡可能地調動各方面力量,尤其要重視市場的力量。貧困地區有何比較優勢,該走何種經濟發展道路,在明確這些問題的前提下,政府要做的是基礎性的工作,比如做好基礎設施配套,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盡可能地吸引人才和企業。與過去一味強調資金分配的扶貧方式相比,這種策略對于根除貧困能起到更顯著的作用,當然,作為一種創新型扶貧,它也意味著政府部門要承擔更多細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