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一些農村地區的治理出現荒漠化趨勢:村莊精英不再熱心村務,普通村民對村政漠不關心,村莊公共事務陷入少有人管的境地。從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開始,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構建越來越完善,村民參與村莊治理的經驗也越來越豐富,為何反而出現了治理荒漠化的趨勢?筆者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與若干地區集體經濟逐漸瓦解的現狀有關。
集體經濟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前提。首先,集體經濟本身就屬于村莊公共事務的核心內容。長期以來,大部分村莊是有一定數量集體資產的,如何保護好、管理好集體資產一直是村莊治理的主要內容。其次,集體經濟是村莊治權后盾。正因集體掌握了集體資產管理權、宅基地分配權和土地調整的權利,才使村莊治權具有約束力。再次,集體經濟是村莊共同體得以存在的基礎。村民因為共同擁有集體財產并積極介入公共事務才使得村莊共同體得以延續,這也是村民自治活力的根源。
總體上看,取消農業稅以來的10年間,廣大農業型村莊的集體經濟是逐漸弱化的。一方面,大部分村莊失去了集體經濟來源。村集體已無合法地從農民身上收取提留和“搭車收費”的可能性;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乃至“永久不變”的政策,使絕大多數村莊失去了土地調整的權利;通過取消“機動地”、拍賣“四荒”和林權改革等措施,集體資產不斷減少。另一方面,大部分涉農資金的使用無法發揮集體經濟功能。一些涉農資金如糧食補貼傾向于與農戶直接對接,避免村集體違規使用;還有一些涉農資金如農業基礎設施投資采用項目制形式進行市場化運作,村集體和村民的參與度有限。再加上近些年來經濟形勢的變化,大多數粗放經營的集體經濟陷入困境。因此,除少部分具有區位優勢的沿海、城郊農村和資源型村莊集體經濟有一定規模外,絕大部分農業型村莊成了“空心村”。
“空心村”的狀況很容易導致其治理的荒漠化。首先,絕大多數“空心村”既無區位優勢也無產業,因此大量青壯年農民外出務工甚至定居。而人、財、物的外流加速了村莊消失,村民既無精力也無心思關心村務。其次,集體經濟弱化后,一些村莊精英失去參與村政的積極性。一旦當村干部既無實惠也無成就感,還未必有熟人社會中的“面子”,村莊精英就不再熱心于公共事務。再次,“空心村”喪失了動員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機制。在集體資產逐漸消失,村民也不再上交農業稅費,而大部分財政轉移支付又與村集體無關的情況下,村莊公共事務無法與村民發生勾連,村民也沒有積極性參與其中。最后,由于“空心村”無法調動廣大干部群眾參與村莊治理,使得國家政策難以落地,迫使基層政府采用行政措施推行政策,而這反過來又進一步弱化了村民自治能力。
解決村莊治理荒漠化問題根本在于重塑集體經濟。當前,可以通過政策調整充實集體經濟,比如對那些具有區位優勢的村莊,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保留集體收益,避免完全平分到戶;可考慮調整財政轉移支付方式,把更多資金轉移支付給村集體,增強村集體的自治權。尤其關鍵的是,應保護好現有集體經濟,避免其因各種原因被吞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