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曝河南濮陽市清豐縣7歲男孩小洪波和豬一起待在泔水車里。據了解,男孩家境貧寒,父親靠養豬、蹬三輪養家;母親疑有精神障礙,非打即罵,導致孩子身上滿是傷疤;由于常年被母親鎖在院子里,男孩至今不會說話。
長期生活在臟亂不堪的墻角、身上滿是被毆打留下的傷痕、七歲了都還不會說話……看到這些細節,想必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為這位男童的境遇而心疼甚至憤怒。
從新聞得知,男童生活之所以如此悲慘,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不管男童母親是否患有精神障礙,她的表現都不像正常人,不然不至于遭受肆意毆打虐打自己的親生兒子;二是男童的家庭十分貧寒,連每個月300元的電費及其他費用都難以負擔,從根本上導致男童的物質生活極度匱乏。而從現實層面來看,這方面的問題依靠男童的父母抑或其自己顯然都難以解決,也從另一角度折射出當前社會救助制度方面的一些不足。
首先是兒童權益維護方面的法制缺漏。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不斷增多而一些家庭虐待行為得不到合理懲處,人們對虐待罪規定的合理性產生不小質疑。例如2012年山西某縣一7歲女孩就被繼母虐待致死,女孩死時體無完膚,淤青和煙頭燙傷疤痕隨處可見,腸子被打斷。這一事件當時就引發社會對虐待罪的不小質疑。
依據《刑法》規定,虐待罪在未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屬于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就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不訴則不理。現實中,受虐待的被害人大都是弱勢群體中的婦女、兒童、老人,特別是兒童,他們壓根不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使知道,在拳腳棍棒之下,是否還有膽量去自訴,也是個大問題。正因如此,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提出建議,立法機關對刑法中的虐待罪進行修改,刪除告訴才處理條款,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同時對本罪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具體到本案中,男童連話都不會說,遑論跑到法院去控訴他人虐待了。當然,另一個可能情況就是男童母親患有精神障礙,不構成虐待罪。但考慮到男童長期遭受虐待的處境,有關部門可對男童母親進行精神醫學鑒定,若確認其實完全無刑事、民事責任能力的,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然后與男童父親以及其他親屬商議,將孩子寄托于一個比較安全的環境中。此外,社會救濟制度的落實方面也有缺失。男童家庭如此貧困,其自身物質生活保障嚴重落后,相關職能部門顯然有責任保證其享有基本生活權利。
稍感欣慰的是,與豬共處的男童得到了媒體和志愿者的關注,他的處境也正在逐漸改善。筆者相信,隨著輿論的進一步聚焦,當地相關職能部門想必會積極介入,進而使得男童的有關權益得到較好的長久的保障。但話又說回來,這種輿論關注個體遭遇的影響是有限的,它終究無法從根本上幫助更多類似生活相當悲慘的孩子們。這一點,還需要政府以及社會從制度層面積極思考,并有所作為。